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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工作實行什麽樣的監督管理制度

根據《關於進壹步加強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質檢監函〔2002〕282號)要求,為切實實施好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加強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各項工作,現將有關問題規定如下:

凡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簡稱企業),必須具備保證食品質量的必備條件,按規定程序獲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生產加工的食品必須經檢驗合格並加貼(印)食品市場準入標誌後,方可出廠銷售。進出口食品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進出口商品監督管理規定執行。

壹、工作機構及其職責

(壹)國家質檢總局負責統壹管理、領導全國實施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1.制定並公布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有關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及《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重點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各類食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

2.制定《食品生產許可證》證書、食品市場準入標誌的式樣及使用辦法,統壹印制《食品生產許可證》;

3.負責受理並審查有特殊規定的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提出的《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

4.審核批準並向符合規定條件的企業頒發《食品生產許可證》;

5.負責統壹制定審查人員、檢驗人員資格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

6.負責制定承擔食品檢驗任務的檢驗機構的基本條件和取得資格的程序及管理規定,並審定省級以上(含省級)承擔食品檢驗任務的檢驗機構;

7.統壹公告承擔檢驗任務的檢驗機構名單、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企業名單和撤銷《食品生產許可證》企業名單等有關信息;

8.負責對《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發證工作的監督檢查,組織對無證生產銷售違法行為的查處,受理食品生產許可證工作的有關投訴,處理食品生產許可證爭議事宜;

9.統壹編制管理軟件,建立食品市場準入制度信息管理系統。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統壹部署,負責本轄區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組織實施工作。

1.組織開展有關規章、規範性文件和《實施細則》等的宣傳貫徹工作;

2.審定本轄區承擔食品檢驗工作的市(地)級、縣級檢驗機構,並報國家質檢總局備案;

3.組織開展《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人員、食品檢驗人員培訓工作;

4.組織受理《食品生產許可證》的申請,並組織審查企業生產必備條件;

5.負責企業生產條件審查結論的審核、匯總,統壹向國家質檢總局報送符合發證條件的企業名單;

6.組織實施對獲得《食品生產許可證》企業的年度審查;

7.組織實施對食品生產企業及產品的監督管理;

8.組織實施對無證生產銷售等違法行為的查處;

9.受理本轄區食品生產許可證工作的有關投訴,處理食品生產許可證爭議事宜。

(三)市(地)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照國家質檢總局和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統壹部署,具體承擔以下工作:

1.組織轄區內有條件的檢驗機構申請承擔食品委托檢驗工作;

2.指導、監督經批準承擔食品檢驗工作的檢驗機構開展工作;

3.受理《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組織審查組審查申請取證企業的生產必備條件等,提出審查意見,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4.負責實施對獲得《食品生產許可證》企業的年度審查;

5.負責實施對食品企業及產品的監督管理;

6.組織對無證生產銷售等違法行為的查處;

7.受理食品生產許可證工作的有關投訴,處理食品生產許可證爭議事宜。

(四)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照上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部署,具體承擔以下工作:

1.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的統壹部署,在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的具體安排下,開展本轄區食品生產加工企業保證產品質量必備條件的專項調查;

2.在省級、市(地)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組織下,參加申請取證企業生產必備條件審查工作;

3.本地經濟比較發達、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較多、食品質量檢驗能力較完備的縣級檢驗機構,可以提出承擔食品委托檢驗工作的申請,經市(地)局推薦、省局審批後,在批準範圍內承擔食品委托檢驗工作;

4.負責本轄區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及產品的監督管理工作,對食品生產企業的違法行為依法實施查處。

二、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重點產品目錄的制定和公布

(壹)國家質檢總局對符合下列條件的食品制定《目錄》,分期分批實施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

1.與人民群眾生活密切相關;

2.對人身安全、健康可能構成的危害程度較高;

3.存在較嚴重的質量安全問題;

4.有必要實行食品市場準入制度的。

(二)國家質檢總局根據需要,定期公布實施市場準入制度的食品《目錄》。

(三)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可結合各地實際,於每年年底前,向國家質檢總局提出納入《目錄》食品的建議。

三、食品生產加工企業保證產品質量必備條件的調查登記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須進行保證產品質量必備條件的登記。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的統壹部署,開展企業保證產品質量必備條件的調查登記工作。填寫統壹的《食品生產企業保證產品質量必備條件專項調查表》(附壹),並按照統壹的計算機管理軟件,匯總調查情況,建立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檔案。

四、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的必備條件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應當符合下列必備條件:

(壹)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企業設立條件,持有衛生部門核發的食品衛生許可證和工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

(二)必須具備保證產品質量的環境條件。

(三)必須具備保證產品質量的生產設備、工藝裝備和相關輔助設備,具有與保證產品質量相適應的原料處理、加工、貯存等廠房或者場所。

(四)食品加工工藝流程應當科學、合理,生產加工過程應當嚴格、規範,防止生食品與熟食品,原料與半成品、成品,陳舊食品與新鮮食品等的交叉汙染。

(五)食品生產加工所用的原材料、添加劑等應當無毒、無害,符合相應的強制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有關規定。

(六)必須按照合法有效的產品標準組織生產。食品質量必須符合相應的強制性標準以及企業明示采用的標準和各項質量要求。

(七)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員必須了解與食品質量安全相關的法律法規知識;必須具有與食品生產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熟練技術工人和質量檢驗人員,並持證上崗。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人員必須身體健康,沒有影響食品質量安全的傳染病和其他疾病。

(八)應當具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質量檢驗和計量檢測手段。企業應當具備產品出廠檢驗能力,檢驗、檢測儀器必須經檢定合格後方可使用。不具備出廠檢驗能力的,必須委托符合法定資格的檢驗機構進行產品出廠檢驗,並簽訂委托檢驗協議。

(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產品質量管理制度,實施從原材料進廠到產品出廠的全過程質量管理,嚴格實施崗位質量規範、質量責任以及相應的考核辦法,實行質量否決權。

(十)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和容器包裝、工具、設備必須無毒、無害,保持清潔,防止對食品造成汙染。

(十壹)食品包裝和標識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用於食品包裝的材料必須清潔、無毒、無害,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強制性標準要求。

2.食品標簽的內容必須真實,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並符合相應產品(標簽)標準的要求,裸裝食品在其出廠的大包裝上使用的標簽,必須符合本項規定。

3.出廠的食品必須在最小銷售單元的食品包裝上標註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並加印(貼)食品市場準入標誌。

五、《食品生產許可證》的申請

(壹)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可以到企業所在地的市(地)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辦理《食品生產許可證》的申請,也可以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辦證申請。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營業執照的企業,應當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辦理食品生產許可證的申請。

(二)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凡具有營業執照的,必須單獨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隸屬於集團公司和經濟聯合體並有營業執照和分公司或生產廠點,必須獨立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沒有營業執照的分公司、生產廠點可以由集團公司統壹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但是其所有的生產廠點必須在申請書上註明。

(三)出口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其產品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銷售的,應當按照本規定,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

(四)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必須填寫《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附二),並提交工商營業執照、食品衛生許可證、企業代碼證復印件各1份,企業廠區布局圖和生產工藝流程圖(標註有關鍵設備和參數)各1份,企業產品標準1份,企業質量管理文件1份。

(五)企業可以到所在地的市(地)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領取《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並按照規定要求填寫。每個企業每個申證單元分別填寫申請書壹式兩份。

六、《食品生產許可證》的受理及審查

(壹)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的部署,統壹組織實施受理《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審查申請取證企業的生產必備條件、審核審查結論等工作。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可根據本省實際情況,確定省與市(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受理申請和審查企業的工作分工,並報國家質檢總局備案。

(二)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受理企業的申請及審查工作必須按照本規定及《實施細則》等規範性文件的要求進行。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限制條件外,任何單位不得另行附加條件,限制企業申請生產許可證。

(三)省、市(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組織審查組,並對審查組的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審查組應當由具有相關專業能力、取得審查員資格的人員組成。審查組實行組長負責制,審查組成員壹般由3人組成。

審查人員必須嚴格遵守《發放生產許可證工作人員守則》,與企業利益有關者應當回避。

(四)省級、市(地)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接到企業申請材料後,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組織審查組完成書面材料審核工作並通知企業。書面材料符合要求的,應當發給《食品生產許可證受理通知書》(附三)。書面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應當通知企業在20個工作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撤回申請,並退回全部申請材料。

(五)對於書面材料審查合格的企業,有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盡快組織審查組和產品檢驗機構,在7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企業的生產必備條件、檢驗能力的現場審查和對企業生產食品的抽樣檢驗。

審查組對每個企業每個申證單元進行現場審查的時間壹般不超過2個工作日。審查組完成審查工作後,應當盡快將審查情況報有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審查組對審查報告負責。

(六)以集團公司和經濟聯合體統壹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的,其所有生產廠點都應當進行審查,並且每個生產廠點全部達到要求後,方可給予審查合格的結論。

(七)對於已獲得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頒發的《出口食品廠衛生註冊證》的企業,或者已經通過HACCP體系評審的企業,審查組在進行現場審查時,應當按照補缺的原則,簡化或者免於工廠生產必備條件審查。

(八)經審查符合發證條件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對審查報告進行審核,確認無誤後,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統壹匯總符合發證條件企業的材料,並在15個工作日內將符合發證條件的企業名單及相關材料報國家質檢總局。

(九)審查組做出不符合必備條件結論,或產品質量檢驗不合格且企業沒有提出異議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對審查報告進行審核,確認不符合發證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不合格通知書》,附四)不符合發證條件的企業,同時收回《食品生產許可證受理通知書》。企業自接到《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不合格通知書》之日起,應當認真整改,2個月後方可再次提出取證申請。

(十)企業營業執照註冊地和生產場非同省份的,由企業營業執照註冊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受理企業申請,並致函企業生產場所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生產場所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在規定的時間內組織申證企業必備條件審查和發證檢驗,並將審查結論反饋給企業營業執照註冊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七、《食品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及管理

(壹)國家質檢總局收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上報的符合發證條件的企業名單後,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核準批復。

(二)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根據國家質檢總局的批復,在15個工作日內,將《食品生產許可證》發給符合發證條件的生產企業。企業營業執照註冊地和生產場所非同省份的,由營業執照註冊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將《食品生產許可證》發給符合發證條件的生產企業。

(三)《食品生產許可證》(證書式樣見附五)有效期壹般為3年至5年。不同食品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限在相應的《實施細則》中規定。

(四)《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為英文字母QS加12位阿拉伯數字。QS為“質量安全”英文(Qualitysafety)縮寫,編號前4位為受理機關編號,中間4位為產品類別編號,後4位為獲證企業序號(附六)。

QS  **** **** ****

 |  |  |

 |  |  -----獲證企業序號

 |  |

 |  ----------產品類別編號

 |

 ---------------受理機關編號

(五)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應當在食品的最小銷售包裝上,標註《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

(六)擁有分公司、生產廠點的集團公司和經濟聯合體,如果集團公司、分公司、生產廠點都取得了《食品生產許可證》,在其產品的包裝上標註集團公司的《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還是標註分公可、生產廠點的《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由集團公司自行決定;統壹標註集團公司《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的,集團公司應當向其所在地和分公司、生產廠點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

(七)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及時將《食品生產許可證》核發工作情況報國家質檢總局備案。

(八)國家質檢總局負責統壹公布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企業名單。

八、食品強制檢驗的實施

(壹)食品強制檢驗包括食品發證檢驗、出廠檢驗、監督檢驗等檢驗方式,並實行檢驗項目強制管理。具體檢驗項目由《實施細則》規定。

(二)企業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其產品必須經過全項目檢驗合格,方可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

(三)食品出廠必須經過檢驗,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不得出廠銷售。

企業具備產品出廠檢驗能力的,由企業自行進行產品出廠檢驗。實施自行檢驗的企業,每隔6個月應當接受企業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指定的檢驗夢見進行產品定期檢驗。

企業不具備產品出廠檢驗能力的,應當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則委托國家質檢總局統壹公布的、具有法定資格的檢驗機構進行食品出廠檢驗,並與檢驗機構簽訂委托檢驗合同(附七)。委托出廠檢驗中強制管理的檢驗項目及檢驗頻率和次數由《實施細則》規定。

九、食品市場準入標誌的管理

(壹)實行《食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食品出廠必須加印或者加貼食品市場準入標誌。沒有食品市場準入標誌的食品不得出廠銷售。

(二)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其生產加工的食品,經自行出廠檢驗或者委托出廠檢驗合格後,方可加印(貼)食品市場準入標誌。未經出廠檢驗或出廠檢驗不合格的,不得加印或者加貼市場準入標誌。

(三)食品市場準入標誌表明食品符合質量安全基本要求,屬於質量標誌,由“質量安全”的英文(Quality Safety)縮寫“QS”組成。國家質檢總局統壹規定食品市場準入標誌的式樣(附八)。

(四)食品市場準入標誌應當加印或者加貼在食品的最小銷售包裝上。使用食品市場準入標誌時,可根據需要按比例放大或者縮小,但不得變形、變色。

十、檢驗機構承擔食品檢驗工作的資格條件及批準程序

(壹)為了保證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的順利實施,各省級、市(地)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必須具有能夠承擔發證檢驗和監督檢驗工作的檢驗機構。獲得國家實驗室認可的檢驗機構,可以優先考慮承擔相關的檢驗工作。

(二)承擔食品檢驗工作的檢驗機構,必須具備法定資格和條件,必須滿足《實施細則》中對各類產品檢驗能力的具體要求。

(三)市(地)級、部分縣級產品質量檢驗機構,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向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申請(申請表式樣見附九),經省局審核批準後,可以承擔相關的食品檢驗工作。省局應當將承擔食品檢驗的檢驗機構名單報國家質檢總局備案。

(四)國家級和省級產品質量檢驗機構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向國家質檢總局提出申請(申請表式樣見附九),經國家質檢總局審核批準後,可以承擔相關的食品檢驗工作。

(五)國家質檢總局統壹公告承擔食品檢驗工作的檢驗機構名單及其檢驗能力範圍。

十壹、《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人員、食品檢驗人員的資格管理

國家質檢總局對承擔企業保證產品質量基本條件審查的審查人員(以下簡稱審查人員)實行資格管理,對食品檢驗人員(以下簡稱檢驗人員)實行職(執)業資格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家質檢總局會同有關部門***同制定。

(壹)從事審查工作和檢驗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相應的資格。審查人員必須掌握與食品生產加工有關的法律法規基礎知識和相關技術法規;檢驗人員必須掌握與食品生產加工有關的法律法規基礎知識和食品檢驗的基本知識與操作技能。

(二)國家質檢總局統壹制定審查人員、檢驗人員的考核培訓大綱和培訓教材,組織開展師資培訓。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的部署和要求,負責組織本地區審查人員、檢驗人員的培訓。

(三)需取得審查人員、檢驗人員資格的人員,應向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申請(附十)。

(四)審查人員、檢驗人員資格考核由國家質檢總局統壹組織。考核以筆試為主,檢驗人員須經過適當形式的實際操作考試。

(五)經考核合格,發給資格證書。資格證書由國家質檢總局統壹制作。

(六)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本省審查人員、檢驗人員的註冊管理,註冊有效期為3年。在註冊有效期內,審查人員、檢驗人員應當接受相關的繼續教育。

十二、食品生產企業的監督管理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根據不同類型食品的特點,加強對食品質量安全的監督檢查。主要檢查企業是否持續滿足保證產品質量的必備條件、是否持續保證食品質量安全,以及《食品生產許可證》、食品市場準入標誌的使用情況等。

(壹)已出售的食品存在危及人身健康安全的不合理危險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依法組織實施存在危害食品的收回行動。

(二)已經獲得國家免檢和獲得中國名牌的食品,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產品免於質量監督檢查管理辦法》(總局令第9號)和《中國名牌產品管理辦法》(總局令第12號)的有關規定實施監督管理。

(三)對食品生產企業的監督管理方式包括日常監督管理、定期監督檢查、年度審查和換證審查。對同壹企業的產品質量進行監督檢查,除質量抽查不合格外,每年不得超過2次。

1.日常監督。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對食品生產企業實施日常監督管理。在接到質量投訴或舉報時,應當視具體情況,對企業進行相應的檢查。

2.定期監督檢查。應當根據不同類型食品的特點,定期對食品質量安全進行監督檢查。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食品存在質量安全問題的,按照有關規定書面通知生產企業限期整改,並在壹定時期內由指定的檢驗機構對企業生產加工的食品進行加嚴檢驗。加嚴檢驗的具體要求由《實施細則》規定。

3、年度審查。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應當在證書有效期內,每滿1年的前1個月內,向所在地的市(地)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年審申請(附十壹)。年度審查主要審查企業是否有重大質量投訴、是否在壹年的監督管理過程中存在較為嚴重的質量安全問題以及食品出廠檢驗的實施情況等,並可對企業產品實施監督檢驗。年審合格的,由受理年審申請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年審申請表加蓋印章,確認年審合格;年審不合格的,企業應當在2個月內進行整改。

4.期滿換證審查。企業應當在《食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前6個月提出換證申請。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照《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審查的程序和要求進行審查換證。

(四)企業名稱發生變化時,應當在變更名稱後3個月內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食品生產許可證》更名申請,並提供更改證書的申請、新舊營業執照復印件、企業代碼證和原《食品生產許可證》證書,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審核後,更換證書。

(五)企業因遷址、進行生產工藝或設備重大技術改造等原因使生產條件發生重大變更時,或者開發生產新資源食品時,或者企業生產與生產許可證核準的產品不同並且生產必備條件差異較大時,應當在變化後3個月內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食品生產許可證》變更申請(附十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針對發生變化的項目,按照《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審查的程序和要求,實施必要的生產必備條件審查和產品檢驗。

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產品標準發生變化的,由國家質檢總局組織有關專家提出重新檢驗和評審方案,由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進行補充審查。

(六)對於委托加工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食品和其產品標識標註,按照國家質檢總局《關於委托加工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標識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質檢〔2001〕41號)的規定執行。

(七)國家質檢總局和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按計劃組織承擔食品檢驗工作的檢驗機構和自行從事食品出廠檢驗的企業的檢驗能力進行比對試驗。對達不到能力要求和不能客觀、公正地出具檢驗數據的檢驗機構,取消其檢驗資格;不能保證自行檢驗要求的,責令企業進行出廠委托檢驗。

(八)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產品質量法》、《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試行條例》及《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負責對無證食品生產銷售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無證查處的範圍和起始時間由國家質檢總局統壹公布。

(九)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實施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時,要及時建立食品企業質量檔案。質量檔案應當包括企業名稱、企業負責人(法人代表)姓名及身份證號碼、營業執照編號、衛生許可證編號、企業代碼、產品種類、企業經濟類型、企業人數、企業規模、生產能力、實際產量、執行標準、生產設備、檢驗設備、原材料把關、出廠檢驗、抽查檢查情況、投訴情況等信息。

(十)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使用國家質檢總局編制的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系統軟件,利用計算機管理企業質量信息,逐步實現利用計算機(網絡)接收、存儲和傳遞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之間的管理數據。

(十壹)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定期采集更新企業有關信息,定期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本地區的食品質量安全狀況,並向國家質檢總局上報有關情況及數據。

十三、收費問題

(壹)根據《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試行條例》和《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企業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應當繳納費用。

根據《財政部、國家計委關於調整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查費等收費項目歸屬部門等問題的通知》(財綜〔2002〕19號)的規定,《食品生產許可證》收費包括審查費(含證書費、差旅費和資料費)、產品質量檢驗費和公告費。

審查費:每個企業2200元,同壹次審查每增加壹個申證單元增收440元。審查費由企業在申請時向受理申請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交付。

公告費:每個申證單元400元。公告費由企業在申請時向受理申請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交付。

產品檢驗費:由企業按國家收費標準向檢驗單位交付。

《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費和公告費應當上繳中央國庫,實行預算管理。

(二)食品檢驗收費:食品檢驗收費標準和辦法按照《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於發布〈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收費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1992〕價費字字496號)執行。省級物價管理部門根據上述規定及本省情況,重新核定了檢驗收費標準的,可以按照省級物價部門的規定執行。

實行委托檢驗的,可以根據合同雙方約定的條款執行。

附:壹、食品生產企業保證產品質量必備條件專項調查表(示意表)(略)

二、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略)

三、食品生產許可證受理通知書(略)

四、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不合格通知書(略)

五、《食品生產許可證》式樣(略)

六、《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規則(略)

七、食品質量安全檢驗協議(範本)(略)

八、食品市場準入標誌式樣(略)

九、食品質量安全檢驗申請表(略)

十、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人員及食品檢驗人員資格申請表(略)

十壹、食品生產許可證年審申請表(略)

十二、食品生產許可證變更申請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