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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佛祖的幾個問題

首先很高興看到和我壹樣具有懷疑精神和追求邏輯思考的問道者,有疑問可以讓自己的思維更加理性,歡迎隨時交流,現就樓主提出的問題,簡單解釋如下:

壹. 諸行無常,是生滅法。這句話是對現實世界的客觀描述,很多聖哲在探究存在的意義,答案也不盡相同,對於存在,幾乎每個人都可以自己定義它。我們可以看其定義是否更具有普遍性來驗證其說法的合理程度,我想這個標準應該沒有異議,在此基礎上,我們才可以進壹步判演。釋迦牟尼覺悟的如果僅僅停留在生滅法層次上,其智慧並不值得稱道。對無常更進壹步的覺知就是苦,因為諸法眾緣生,離開相續的***緣的因素外,找不到壹個真正的可得的我,在此,更能啟迪人的是對“生滅滅已,寂滅為樂”的追求,也可說是對無為法的親近。當然,如果有人不以生滅為苦,而以無常為樂,追求短暫的感官享受,樂此不疲者,難以理解無為法的存在意義,也是情有可原的。

二. 不殺生,是為了培養慈悲,為了不再續惡緣,這個戒律的存在是相對的意義。比如讓野生的老虎不殺生是不可能的,讓深入的禪定者殺生(初級禪修以津為食)也是不可能的,請參閱以下巴利語教義對離殺生學處的解釋:有時也譯為不殺生戒。也就是戒除殺生的學處。

生,巴利語pà à,直譯為息生、有息者,即有呼吸的生命。凡是擁有命根的蘊相續,或者執取該蘊相續所施設的有情稱為「生」。

「生」包括:

1.人——凡投生於人趣者,從初入母胎的第壹個心識(結生心)開始,直到死亡這壹段期間都稱為「人」;

2.畜生——象、馬、牛、狗、雞,乃至蚊蟲、螞蟻等皆是;

3.非人——如夜叉(yakkha)、龍 (nàga)、餓鬼 (peta)、神 (devatà)等。

由於植物並沒有命根,只屬於無意識的「非執取色」(anupàdinna r pa),並非「生」,故不包括在內。

殺生是指故意奪取有息者的生命。自殺也屬於殺生。

殺生的方式既包括自己親手殺、教他人殺,也包括通過贊嘆或鼓勵而使對方死亡,以及墮胎等。

具足了五個條件即構成殺生:

1.生命;

2.知道是生命;

3.存有殺心;

4.付出努力;

5.由此而死。

以下情況不構成違犯:

1.非故意——他並沒有想:「我要以這樣的方法來殺死它(他)。」在沒有殺害意圖的情況下作出行動導致對方死亡。例如建造房舍時失手掉落石塊,不小心壓死下面的人。

2.不知道——他並不知道「通過這樣它(他)將會死。」而作出行動導致對方死亡。例如: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把有毒的食物拿去餵狗,那只狗因而被毒死。由於不知情,所以不犯。

3.沒有使對方死的意圖——並沒有使對方死的意圖而作出行動導致對方死亡。例如:當有人生病時拿藥給病人吃,他因此得並發癥而死。

4.瘋狂者——由於膽汁等的關系而得了無法治療的狂亂病。

5.心亂者——由於夜叉等的關系而使心混亂。當火和黃金,糞便和檀香同時呈現時,他都無法分辨好壞,以此為判定的標準。(Pr.A.66, 179)

三. 不邪淫戒律,這個戒律在聖經裏面也是存在的,簡單表述為不偷情。佛教戒律更為詳細和深入,分為兩種。離欲邪行學處與離非梵行(不淫)學處的差別是:離欲邪行是指禁絕與不適合行淫的對象發生性關系;離非梵行則是指完全禁絕性行為。前者適合在家的受戒者,後者適合出家的受戒者。所以對於在家的受戒者,夫妻之間的正淫不是破戒。沖動是本能之壹,也正因如此,所以在不斷的生滅相續中存活,而清凈的解脫者不喜,追求無為法的聖者不喜。小孩子頑皮是本性,但這不是拒絕長大的理由,您說呢?

四 是非對錯,皆為生滅法。佛度有緣人,度的是厭離生滅法、以無常為苦的人。這裏面沒有勉強,更沒有強迫,否則釋迦牟尼就不是壹個真正的聖者。佛陀的淺層智慧,是可以通過邏輯論證的,深層的智慧,可以通過禪修實證。

暫時回答這些,希望能幫助妳釋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