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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鹽專營辦法的食鹽專營辦法

(1996年5月27日中華人民***和國國務院令第197號發布 根據2013年12月7日《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壹)食鹽加碘是重要的民生問題

碘缺乏病是壹個世界性的問題,人類只有通過補碘才能保證碘的攝取。食鹽加碘用於防治地方性甲狀腺腫始於19世紀中葉的西方國家,這壹生活化的補碘措施到20世紀初逐漸被人們接受,20年代首先在瑞士及美國使用,繼而在40年代被新西蘭引進。我國1945年在雲南生產了加碘食鹽, 60年代在部分省推廣, 20世紀末在全國範圍食用加碘食鹽並提出“全民食鹽加碘”的口號。中國政府歷來重視民生問題,食鹽加碘、提高碘鹽的覆蓋率、提高中華民族的整體素質,全面消除碘缺乏病是我國鹽行業義不容辭的社會責任。  (二)我國國情決定食鹽必須實行國家專營  從世界範圍看,食鹽普遍加碘有三種方式:強制立法、消費者自我選擇、國家專營。從目前我國國情看,國家專營是最為有效手段。  1.強制立法監管在我國為時尚早。強制立法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食鹽加碘,建立以市場機制為基礎,國家嚴格監管的食鹽體制。企業進入食鹽行業必須得到政府許可,政府對市場上的食鹽質量和價格進行嚴格監管,行業運轉以市場機制為基礎,鼓勵有效競爭。但是,由於目前我國法治化正逐步推進,市場化還沒有成熟,壹旦過早以立法形式推進這壹工作,不僅會加大行政和市場的運行成本,還會使法律流於形式。  2.消費者自我選擇在我國還不成熟。從經濟學上看,消費者從市場中選取加碘鹽是最為理想的壹種方法。但當前國內市場供大於求,消費者處於信息的劣勢,無法直觀判斷食鹽是否合格、是否加碘等;此外,食鹽是壹個特殊的公***產品,承載著通過加碘消除疾病的任務,因此,加碘鹽的供應具有很強的社會服務的特征,不能單純以消費者自我選擇為取向。  3.國家專營是目前我國最現實的機制。首先,我國專營制度吸收了國外成功國家的經驗,取得了很大成效。其次,在市場不具備成熟的經營主體(壹個或幾個大公司支配全國的工業鹽和食鹽的生產、經營);沒有成熟的消費群體(消費者有較強的健康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能自覺選擇食用碘鹽);缺乏有效的市場管理(政府市場管理部門能有效地保證合格碘鹽供應)的情形下,國家專營是最現實有效的機制。  (三)食鹽國家專營與壟斷和政企合壹的區別  1.食鹽國家專營與鹽業壟斷。壟斷指在生產集中和資本集中高度發展的基礎上,壹個大企業或少數幾個大企業對相應部門產品生產和銷售的獨占或聯合控制,其目的是控制市場並獲取超額利潤。鹽業壟斷是指壹個大鹽業公司或少數幾個大鹽業公司對鹽業生產和銷售的獨占或聯合控制,以獲取超額利潤。  食鹽國家專營並非如此。首先,食鹽國家專營不是鹽行業專營,多品種鹽和工業鹽為完全競爭。《食鹽專營辦法》(中華人民***和國國務院令第197號)第壹章總則的第二條規定:國家對食鹽實行專營管理。本辦法所稱食鹽,是指直接食用和制作食品所用的鹽。其次,食鹽國家專營的目的不是為了壟斷市場,以獲取高額利潤,而是為了完成食鹽加碘的政治任務和普及碘鹽的社會責任。《食鹽專營辦法》(中華人民***和國國務院令第197號)第壹章總則的第壹條第三條規定:為了加強對食鹽的管理,保障食鹽加碘工作的有效實施,保護公民的身體健康,制定本辦法。  2.食鹽國家專營與政企合壹。政企合壹指既是國家行政主管部門,又同時擁有行業經營權的單位。表現為高度的壟斷性,獨家經營,缺乏競爭。其中國家行政主管部門由財政撥款,經營部門自負盈虧。  食鹽國家專營是兩權分離。食鹽國家專營是政府鹽業主管機構委托鹽業公司經營,鹽業公司按照主管機構的要求完成食鹽的生產、儲運和銷售。《食鹽專營辦法》(中華人民***和國國務院令第197號)第壹章總則第四條規定:國務院授權的鹽業主管機構(以下簡稱國務院鹽業主管機構)負責管理全國食鹽專營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授權的鹽業主管機構(以下簡稱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鹽業主管機構),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食鹽專營工作。當前國家鹽業管理機構是國家發改委鹽業辦,地方鹽業管理機構是鹽務局,地方鹽務局只給編制,沒有財政撥款。第二章食鹽生產第五條規定:國家對食鹽實行定點生產制度。非食鹽定點生產企業不得生產食鹽。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鹽業主管機構提出,報國務院鹽業主管機構審批。第七條規定:國家對食鹽生產實行指令性計劃管理。第三章食鹽銷售第九條規定:國家對食鹽的分配調撥實行指令性計劃管理。食鹽年度分配調撥計劃由國務院計劃行政主管部門下達,國務院鹽業主管機構組織實施。第壹章總則第三條規定: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和國境內的食鹽生產、儲運和銷售活動。  因此,食鹽國家專營是特殊行業的委托經營,是授權經營,而非政企合壹。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專營作為政府幹預貿易的壹種特殊經營方式,只能有壹個經營主體。我國現行的食鹽專營體制還帶有壹定的計劃經濟色彩,多經營主體、多部門配合管理的情況只能是轉軌時期的壹種過渡現象,不但有較高的管理成本,也很脆弱,很難適應新時期市場經濟的大環境。從鹽資源的分布狀況及鹽的均質特點來看,我國鹽業是最適宜組織大規模生產和經營的行業。從鞏固專營、理順體制的角度來看,為了維持合理的生產能力特別是改變制鹽企業無序競爭的局面,應當在產業組織和企業組織方面下功夫,即通過改革,在全行業組建若幹個全國性的企業集團,並形成統壹的中國鹽業集團公司,真正成為產供銷人財物“六統壹”的食鹽專營主體。  (壹)改革方向:兩堅持三統壹  1、“兩堅持”指堅持國家專營,堅持政企分開。壹是堅持國家專營。二是堅持政企分開。政企分開是指食鹽的監管和運營職能完全分離。根據實際情況,鹽業監管職能逐步從各鹽業公司分離出來。將鹽政管理所涉及的衛生、質量、市場和執法等相關工作,分別交由有關職能部門承擔。食鹽加碘工作,因與人民健康相關,由國家相關部門負總責。  2、“三統壹”指統壹專營資產,統壹經營管理,統壹食鹽品牌。首先,統壹專營資產。國家采取行政方式把其他省、區、市資產劃入中國鹽業總公司,由於基數較小,對地方經濟影響不大,但卻可有效實現食鹽國家專營。在統壹鹽業專營資產的基礎上,中國鹽業總公司壹方面確保合格的碘鹽配送到全國各地。另壹方面作為全國鹽業資產的牽頭企業,兼具資本運營的能力和職能,有利於實現鹽業國有資產的有效保值和增值。其次,統壹經營管理。中國鹽業總公司以資本為紐帶,實現與各子公司的聯合經營,引進相關戰略投資者,積極推進股份制改革,實行主業整體上市,打造完善的食鹽產業鏈,以保證合格碘鹽在全國的有效覆蓋。再次,統壹食鹽品牌。在統壹資產、統壹經營管理、統壹生產營銷的基礎上,逐步形成全國統壹的“中鹽”品牌,以保證碘鹽的合格率和普及率,降低百姓挑選食鹽的成本。  (二)為實現兩堅持三統壹,建議鹽業體制采取七個方面的改革:  壹是落實國家專營政策。首先,完善當前國家發展改革委鹽業管理辦公室的相關職能,承擔全部食鹽行政管理職能,並委托中國鹽業總公司代行監管。其次,省、市批發企業資產未進入中國鹽業總公司的可以行政方式劃入,取消縣級法人,以市級經營,省級管理。最後,對於民營企業中食鹽生產企業,由中國鹽業總公司以控股、參股等多種方式實行產銷壹體化,按區域整合成幾個大的生產集團,提升產業集中度。同時,按區域組建若幹大型營銷中心,降低營銷的成本,達到控制末端的效果。  二是建立國家專營品牌。授權中國鹽業總公司統壹收購、統壹儲存、統壹經營加碘鹽,逐步建立全國統壹的中鹽品牌。可先從跨省食鹽統壹調撥做起,全國資產壹體化後,在全國實行統壹的“中鹽”品牌。  三是推進鹽行業股權多元化。中國鹽業總公司在整合過程中,應逐步改變食鹽企業單壹國有資本結構的現狀。可引進相關戰略投資者,進行產權多元化改革。條件成熟時,改制上市,增強鹽業企業的經營活力和競爭力,培育成熟的市場經營主體,為今後食鹽專營放開和面對國外競爭做好準備。  四是促進多品種鹽開發。食鹽行業要以開發多品種鹽為突破口,推進鹽業產業升級。應著手修改多品種鹽的專項法規,重新制定標準和審核資質,逐步取消多品種鹽政府定價。在食鹽專營體系內,中國鹽業總公司應根據資源的配置度和有效度,由相關生產企業開發多品種鹽,國務院國資委應把此項任務納入重要的業績考核內容。  五是建立碘鹽供應補償機制。食鹽專營要學習郵政補償的做法,郵政補償由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實施,食鹽普及的補償也可由中國鹽業總公司組織實施。  六是盡快出臺《食鹽專賣法》。國務院1990年發布的《鹽業管理條例》是在計劃經濟時期制定的,阻礙了公平競爭,應予廢除。1996年發布的《食鹽專營辦法》中壹些不適應市場經濟的內容應及時予修改。同時建議全國人大著手建立《食鹽專賣法》。  七是促進工業鹽全面市場化。全面放開工業鹽經營,允許產銷直接見面,取消壹些地區違規推行的鹽產品準運證和準運章,實現工業鹽生產和經營全面市場化。無論是中國鹽業總公司,還是其他鹽業公司,應采取市場行為整合工業鹽資源,完善產業鏈,拓展工業鹽的品種,實現工業鹽的深加工。所有兼並、聯合、重組應以市場為導向,使改革不斷深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