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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民事程序:辯論原則

導語:對於程序性問題,如當事人是否具有資格,當事人的某壹訴訟行為是否符合法定要求,代理人是否具有代理權等。以下是關於辯論的原則。

對於辯論的原則,我們必須把握以下內容:

1.辯論權的行使貫穿於訴訟的全過程。

法庭辯論最集中地體現了辯論主義的主要精神,但辯論絕不僅限於法庭辯論,而是貫穿於從當事人起訴到訴訟結束的全過程。原告起訴後,被告可以答辯,起訴和答辯構成壹種辯論。在訴訟的各個階段和過程中,雙方都可以通過壹定的形式進行辯論。

2.辯論的內容可以是程序性的,也可以是實質性的。

對於程序性問題,如當事人是否有資格、當事人的壹個訴訟是否符合法定條件、代理人是否有代理權等,雙方都可以根據自己的意誌提出否定或肯定的意見。實體問題通常是爭論的焦點,比如原告的訴訟請求是否成立通常是案件的爭論焦點。

3.辯論的形式和方式多種多樣。

辯論可以以口頭或書面形式進行。口頭形式集中在法庭辯論過程中。書面辯論表現在相關的訴訟文件中,如起訴狀和答辯狀。

民事訴訟中的辯論原則不同於刑事訴訟中的辯護原則。辯護原則的基礎是公訴權和辯護權的分離:檢察機關代表國家以公訴人的身份對刑事被告人行使起訴權;被告人處於被指控和被審判的地位,只能對自己有沒有犯罪和犯罪的嚴重程度進行辯護。辯論原則是建立在原告和被告訴訟地位平等,相互對立的基礎上的。雙方都可以互相反駁和辯駁,被告有權反訴原告。

2017司法考試憲法學復習考點: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的原則

1.依法獨立審判原則。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2.公民適用法律平等的原則。人民法院審理壹切案件,必須對當事人平等適用法律,不得考慮法律以外的其他因素,不得歧視當事人,不得賦予任何當事人特權。

3.公開審判原則。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和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外,壹律公開進行,允許旁聽、采訪和報道。當然,所有案件都必須公開宣判。

4.被告有權辯護的原則。被告人除自己辯護外,有權委托律師為他辯護,或者委托人民團體或者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為他辯護,或者委托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為他辯護。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辯護人為他辯護。

5.應為不熟悉當地語言和文字的當事人提供翻譯。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區,人民法院應當用當地通用的語言進行審判,用當地通用的語言發布起訴書、判決書、布告和其他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