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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個人如果進了監獄,不幹活會怎麽樣呢?

監獄是國家刑罰執行機關,其職能主要有四種,即懲罰、改造、防衛及預防。其中的改造功能既有勞動改造又有思想改造。認罪伏法,接受改造,是犯人進入監獄後要學的第壹條準則。不幹活的行為屬於抗拒改造的壹類,法律對此也有懲罰規定。

根據《監獄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有勞動能力拒不參加勞動或者消極怠工,經教育不改者,可給予警告、記過或禁閉處分。

獄警首先會對那些拒絕勞動改造的服刑人員進行勸導,如果是因為怕吃苦或不願受累而拒絕勞動,則獄警會考慮以下方法。

首先會用勞動減刑來勸說,大部分服刑人員最關心的就是減刑問題。要想減刑,就必須得認真改造,爭取掙到最多的積分。

如果犯人直接拒絕勞動,那麽他將不會獲得積分,減刑自然與他無望。若是勸說後仍然執迷不悟,可考慮停止其會見親屬。

或者是停止其打親情電話,又或者是停止其監獄內購物。對於屢次勸說不改者,監獄便認為其抗拒改造,可考慮關其禁閉。

通常情況下,徹底決絕改造的犯人並不多,但肯定是有的。然而在實踐中,有壹些罪犯往往主動要求監獄給予其禁閉處分。

目的就是通過關禁閉來逃避勞動,這類犯人通常不在乎是否減刑。現有的處罰力度無法助其改造,使得不少獄警束手無策。

抗拒勞動改造的表現形式有多種,包括消極怠工,違反操作規程,不遵守勞動紀律,長期裝病,故意破壞勞動工具等行為。

那麽,造成罪犯抗拒勞動改造的原因又如何呢?

首先是反社會心理的頑固性。雖然罪犯已受到法律制裁,但其犯罪心理和思想卻不可能隨著環境的改變而同步改變。

這類罪犯通常立場較奇怪,習慣將犯罪推向客觀,將怨恨遷怒於社會。對刑罰不滿,對改造手段厭惡,進而抗拒勞動改造。

其次是思想上好逸惡勞和認識上的偏激。有些罪犯享樂至上,總希望幹輕活,難免會出現抗拒勞動改造的行為。

還有些罪犯文化水平較低,難以對法規作出正確理解,片面強調權利而忽視義務。有些慣犯、累犯對於勞動改造已經麻木。

最後就是因崗位而導致的抗拒勞動行為,這些崗位都比較容易得到獎勵。稍有安排不當,就會引起其他犯人的抗拒心理。

對於抗拒勞動改造的犯人,監獄也有其它不少的對策。比如加強思想教育,促使罪犯接受勞動改造,或者是減輕勞動強度。

又或者增加勞動報酬,在監獄中開展勞動競賽活動。這些措施都可及時挽救那些不是死心抗拒改造的罪犯,使其真心改造。

對於那些死心抗拒者,監獄自然會依法予以嚴懲。對“自傷、自殺、自殘”等抗拒勞動改造的罪犯,將給予行政或刑事處罰。

這種處罰的原則都是“咎由自取,責任自負”,由此帶來的費用由罪犯自負。

對抗拒勞動且屢教不改的罪犯,可視為“改造無效果”,采取“負分加刑法”,視其情節輕重,可延長半月至半年不等的刑期。

這些懲罰與預防相結合的手段符合《監獄法》中規定的“將罪犯改造成為守法公民”的需要,同時符合社會治安穩定的需要。

總之,大部分犯人在監獄都積極改造,爭取早日減刑。對於抗拒勞動改造的犯人,監獄也會有相應的手段予以懲處或預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