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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物業管理條例相關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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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市物業管理條例》經2010年6月23日武漢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25次會議通過,2010年7月30日湖北省十壹屆人大常委會第17次會議批準。該《條例》分總則,新建物業與前期物業管理,業主、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服務,物業的使用與維護,法律責任,附則7章84條,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30日武漢市十屆人大常委會第12次會議通過,1999年9月27日湖北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12次會議批準的《武漢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第壹章

第壹條

為了規範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物業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改善人民群眾的生活和工作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物業,是指房屋和與其相配套的***用設施、設備和場地。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其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和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物業服務企業,是指依法取得法人資格,具有相應資質,從事物業服務的企業。

第四條

市房屋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區房屋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負責本轄區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規劃、土地、建設、城管、價格、民政、環保、水務、工商行政管理、園林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指導、協助本轄區內業主大會成立及業主委員會的選舉工作,指導、監督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日常活動,配合調解處理物業管理中的投訴,協調物業管理與社區管理、社區服務的關系。

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武漢市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管理委員會按照本條例關於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管理職責的規定,負責各自管理範圍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第五條

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遵循相對集中、便於管理的原則,並考慮物業***用設施設備、建築物規模、社區建設等因素,按照下列標準執行:

(壹)以建設項目《國有土地使用證》宗地圖用地範圍線為準,壹個項目視為壹個物業管理區域;但規模過大、劃分為壹個物業管理區域不便於管理的,或者已分割成多個自然街坊或者封閉小區的,可以分別劃分為獨立的物業管理區域;

(二)分期建設項目或者兩個以上單位開發建設的項目,其配套設施設備***用的,劃分為壹個物業管理區域;

(三)已建成、***用設施設備比較齊全、相對集中的項目,劃分為壹個物業管理區域。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6-09-26,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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