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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海洋環境保護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護和改善海洋環境,保護海洋資源,防止汙染損害,維護生態平衡,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本省管轄海域內從事航行、勘探、開發、生產、旅遊、科研等活動,或者在本省沿海陸域內從事影響海洋環境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在本省管轄海域以外從事影響海洋環境的活動,對本省管轄海域造成汙染損害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本條例處理。第三條海洋環境保護應當統籌規劃,陸海兼顧,預防為主,汙染防治和生態建設並重。第四條沿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海洋環境保護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堅持環境保護優先的方針,采取有利於海洋環境保護的政策和措施,增加海洋環境保護投入,加強海洋環境保護。

海洋生態建設、海洋環境監測等海洋環境保護所需經費,由沿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海洋環境保護需要和本地區實際情況安排,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五條沿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作為環境保護的統壹監督管理部門,指導、協調和監督本級政府管轄海域的海洋環境保護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防治內河汙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設項目造成海洋汙染損害的環境保護工作。

沿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級政府管轄海域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組織海洋環境調查、監測、監視、評價和科學研究,保護和修復海洋生態環境,負責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海洋傾倒廢棄物以及其他有關海洋開發活動造成海洋汙染損害的環境保護。

海事管理機構負責轄區港區水域內非軍用船舶和港區水域外非漁業、非軍用船舶汙染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並負責汙染事故的調查處理;檢查和處理在管轄水域航行、停泊和作業的外國船舶造成的汙染事故。船舶汙染事故對漁業造成損害的,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參與調查處理。

沿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級政府管轄的漁港水域內非軍事船舶和漁港水域外漁業船舶汙染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負責本級政府管轄水域內漁業生態環境的保護,負責前款規定以外的漁業汙染事故的調查處理。第六條海洋環境保護實施情況應當納入沿海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任期責任目標,實行責任考核和責任追究制度。

沿海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本地區海洋環境質量、重點海域排汙總量控制制度實施情況和其他海洋環境保護工作情況。第七條沿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海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鼓勵和支持單位和個人開展保護海洋環境的公益活動。對舉報汙染海洋環境的違法行為,保護和改善海洋環境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監督管理第八條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海事管理機構和沿海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省海洋功能區劃,制定本省海洋環境保護規劃和重點海域海洋環境保護規劃,經省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綜合平衡後,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本省重點海域名錄由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沿海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和省有關部門編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公布。第九條海洋環境保護規劃包括海洋環境保護目標、主要任務、主要措施、對各部門和沿海地區的要求以及海洋生態建設項目安排。

海洋環境保護規劃應當與環境保護規劃、沿海開發總體規劃和海域使用規劃相銜接。第十條沿海設區的市、縣(市、區)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海洋管理機構,根據省級海洋環境保護規劃和重點海域海洋環境保護規劃,制定實施方案,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並報省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壹條省、設區的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定期組織本級政府管轄的近海和重點海域的海洋資源和環境調查。調查內容主要包括:海洋化學、海洋生物和生態、主要河口汙染物排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