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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飼料添加劑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加強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的管理,提高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的質量,促進飼料工業和水產養殖業的發展,保障人體健康,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飼料,是指經過工業化加工生產的動物用飼料,包括單壹飼料、添加劑預混合飼料、濃縮飼料、配合飼料和精補料。?

本條例所稱飼料添加劑,是指在飼料加工、生產和使用過程中添加的微量或者微量物質,包括營養飼料添加劑和通用飼料添加劑。飼料添加劑目錄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公布。?

第三條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的部門(以下簡稱飼料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工作。?

第二章審批和進口管理?

第四條國家鼓勵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的研究和創新。?

新研制的飼料、飼料添加劑投入生產前,研制者、生產者(以下簡稱申請人)必須向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新產品審定申請,經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機構檢驗和飼養試驗後,由國家飼料評價委員會根據檢驗和飼養試驗結果對新產品的安全性、劣效性和環境影響進行評價;合格的,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證書,並予以公布。?

國家飼料評價由育種、飼料加工、動物營養、毒理學、藥理學、代謝、健康、化學合成、生物技術、質量標準和環境保護方面的專家組成。?

第五條申請飼料和飼料添加劑新產品審批時,除新產品樣品外,申請人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壹)新產品的名稱、主要成分和理化性能;?

(二)新產品開發方法、生產工藝、技師標準和測試方法。?

(3)新產品的飼餵效果、殘留降解動態和毒理學;?

(四)環境影響報告和汙染防治措施。?

第六條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產品質量標準為行業標準;需要制定國家標準的,應當依照標準化法的有關規定遺失。?

第七條首次進口飼料、飼料添加劑的,應當向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登記,並提供飼料、飼料添加劑樣品和下列資料:

(壹)商標、標簽及其推廣和應用;?

(二)在生產國生產和銷售的批準證書及生產國以外其他國家的註冊信息;?

(三)本條例第五條規定的材料。?

前款所列飼料、飼料添加劑經確認安全、有效、無汙染的,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頒發產品登記證書。?

第三章生產經營管理?

第八條設立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除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企業設立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與生產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相適應的廠房、設備、工藝和倉儲設施;?

(二)有與生產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相適應的專職技術人員;?

(三)具有必要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檢驗人員和檢驗設施;?

(四)生產環境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衛生要求;?

(5)汙染防治措施符合國家環境保護要求。?

經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按照權限審查後,方可註冊。?

第九條生產飼料添加劑和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的企業,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審核,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生產許可證。?

前款企業取得生產許可證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核發飼料添加劑和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產品批準文號。?

第十條生產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的企業應當按照產品質量標準組織生產,並實行生產記錄和產品留樣觀察制度。?

第十壹條企業生產飼料和飼料添加劑,不得直接添加獸藥和其他禁用藥物;允許添加的獸藥必須制成藥物飼料添加劑後才能添加;生產藥用飼料添加劑,不得添加微量藥物。

第十二條企業生產飼料和飼料添加劑,應當進行產品質量檢驗。檢驗合格的,應當附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無產品質量證明的,應附產品質量檢驗證明;沒有產品質量合格證的,不得銷售。?

第十三條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的包裝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衛生的規定。?

易燃物或者其他有特殊要求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的包裝上應當標註警示標誌或者說明,並註明儲運註意事項。?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的包裝材料不得重復使用;但是,生產者和使用者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四條飼料、飼料添加劑應當貼有包裝標簽。標簽應當用中文或者適用的符號標明產品名稱、原料成分、產品成分分析保證值、凈重、生產日期、保質期、廠名、地址和產品標準代碼。?

飼料添加劑的標簽還應當標明使用方法和註意事項。?

添加藥物飼料添加劑的飼料標簽還應當標明“添加藥物飼料添加劑”字樣,並標明其化學名稱、含量、使用方法和註意事項。?

飼料添加劑和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的標簽還應當標明產品批準文號和生產許可證號。?

第十五條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經營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與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經營相適應的倉儲設施;?

(二)具有飼料和飼料添加劑使用、儲存和分裝的知識和技術人員;?

(三)具有必要的產品質量管理體系。?

第十六條從事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的企業在進貨時必須查驗產品標簽和產品質量合格證。?

禁止經營無產品質量標準、產品合格證、生產許可證和產品批準文號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

第十七條禁止生產經營停止使用、禁用或者淘汰的飼料、飼料添加劑和未經批準、公告的飼料、飼料添加劑。?

禁止經營未經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的進口飼料和進口飼料添加劑。?

第十八條飼料、飼料添加劑在使用過程中,被證明對飼養動物、人體健康和環境有害的,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決定限制、停止或者禁用,並予以公布。

第十九條禁止解釋或者宣傳用於預防或者治療動物疾病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但如果飼料中添加了藥物飼料添加劑,可以說明添加的藥物飼料添加劑的作用。

第二十條從事飼料、飼料添加劑質量檢驗的機構,經國務院產品質量管理部門、農業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飼料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後,方可從事飼料、飼料添加劑的產品質量檢驗。?

第二十壹條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全國產品質量監督檢驗工作計劃,可以對飼料和飼料添加劑技術人員進行監督檢驗;但是,不得重復抽查。?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制定飼料、飼料添加劑技術人員監督抽查工作計劃,可以組織對飼料、飼料添加劑的監督抽查,並會同同級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公布抽查結果。?

第四章罰則?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生產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生產的產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已取得生產許可證但未取得產品批準文號的,責令停止生產,限期補辦產品批準文號。?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經營無標簽飼料、飼料添加劑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經營的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飼料、飼料添加劑的包裝不符合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或者所附標簽不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銷售偽劣商品,可以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不具備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條件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飼料添加劑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0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經營未經批準已經停止使用、禁用或者公布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違法生產經營的產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違法生產經營的產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吊銷生產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在生產經營過程中,以非飼料添加劑冒充飼料、飼料添加劑,或者以其他飼料、飼料添加劑冒充飼料、飼料添加劑;?

(二)生產經營的飼料、飼料添加劑所含成分的種類、名稱與產品標簽標明的不壹致的;?

(三)生產經營的飼料、飼料添加劑不符合飼料、飼料添加劑質量標準的;?(四)經營失效、發黴或超過保質期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

第二十八條經營未經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的進口飼料、進口飼料添加劑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立即停止經營,沒收未售出的產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偽造、變造或者買賣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許可證產品和或者產品登記證的,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依據職權予以沒收或者吊銷,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壹)營養性飼料添加劑,是指用於補充飼料營養素的微量或微量物質,包括等級氨基酸、維生素、礦物質微量元素、酶制劑、非蛋白氮等。?

(2)壹般飼料添加劑是指為保證或改善飼料質量,提高飼料利用率而混入飼料中的微量或微量物質。?

(3)藥用飼料添加劑是指為防治動物疾病而摻入載體或稀釋劑的獸藥預混手,包括抗球蟲藥、驅蟲藥、抑菌促生長藥等。?

第三十壹條藥物飼料添加劑的管理,按照《獸藥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