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監獄法》
第七條第二款罪犯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監規紀律,服從管理,接受教育,參加勞動。
第五十八條罪犯有下列破壞監管秩序情形之壹的,監獄可以給予警告、記過或者禁閉:
(壹)聚眾哄鬧監獄,擾亂正常秩序的;
(二)辱罵或者毆打人民警察的;
(三)欺壓其他罪犯的;
(四)偷竊、賭博、打架鬥毆、尋釁滋事的;
(五)有勞動能力拒不參加勞動或者消極怠工,經教育不改的;
(六)以自傷、自殘手段逃避勞動的;
(七)在生產勞動中故意違反操作規程,或者有意損壞生產工具的;
(八)有違反監規紀律的其他行為的。
依照前款規定對罪犯實行禁閉的期限為七天至十五天。
罪犯在服刑期間有第壹款所列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監獄服刑人員行為規範》第六條服刑期間嚴格遵守下列紀律:
(壹)不超越警戒線和規定區域、脫離監管擅自行動;
(二)不私藏現金、刃具等違禁品;
(三)不私自與外界人員接觸,索取、借用、交換、傳遞錢物;
(四)不在會見時私傳信件、現金等物品;
(五)不擅自使用絕緣、攀援、挖掘物品;
(六)不偷竊、賭博;
(七)不打架鬥毆、自傷自殘;
(八)不拉幫結夥、欺壓他人;
(九)不傳播犯罪手段、慫恿他人犯罪;
(十)不習練、傳播有害氣功、邪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