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應當公開,犯罪的證據應當公開,以便使或許是社會唯壹制約手段的輿論能夠約束強力和欲望。”公開審判應該理解為整個訴訟程序的公開,包括壹個案件從始至終的全部過程的公開,即從壹個案件的開始?立案,到開庭審理,到裁判的宣告,再到生效(包括上訴審程序、再審程序等),甚至擴大的說,再到執行程序,直至執行終結(如果把執行程序也看作是審判程序的延續的話)。這樣壹個案件的運行全部過程,都應當是公開的、透明的、陽光的。這其中還包括管轄權異議的審查、證據保全、財產保全的異議審查、鑒定評估等事項的協商、法官回避的聽證審查、審委會委員名單的告知及回避、裁判結果中多數意見與少數意見的告知以及執行中的諸如被執行財產的異議審查等,簡單的說,只要是能夠公開的,不傷害國家的秘密、他人的商業秘密或隱私的,不傷害未成年人受保護的特殊範疇的,均可以公開。這在中國憲法及其他諸多法律中多有規定。
從訴訟發展的歷史長河中看,文字的使用所產生的這壹影響對審判公開程度的總趨勢而言只能起到壹種從屬的作用。從另外壹個方面而言,司法和社會的民主化程度才是對這壹趨勢影響最大的關鍵性因素。在古羅馬,壹般民、刑事案件,大都實行公開審理,也就是在當事人到庭後才開庭審理。與公開審理相對應的采取法庭辯論原則,允許當事人及其保護人為之進行辯護,判決只能在辯論終結後作出。法院法官在法庭宣判時,壹般應公開朗讀其判決全文.應當說,當時公開審判的采用與古羅馬健全的訴訟制度、開放的政治氛圍有著十分密切的關系。到了羅馬晚期,這種狀況發生了很大變化,司法審判中專制主義的加強,使得王政時期的訴訟開放的情形朝著秘密審判的方向發展,司法專斷變得十分普遍。隨著年代的前進,社會政治和司法審判的民主化並未隨之***同發展。比如在中世紀,無論是教會審判還是世俗審判,都主要采用秘密方式進行,訴訟的整個過程基本上是封閉的,不僅對社會,而且對當事人也保持著壹種隔絕狀態。實行秘密審判的理由和目的無非在於,“法官大人們的身份是最高貴的;他們不願意公開露面,並把自身看作法的寶藏,非局外人所得問津。”其本意在於使司法專橫和擅斷在封閉狀態的訴訟中得到貫徹和實施;同時借助這種封閉,強化審判的恐怖感和神秘性。
到了近代資產階級革命時期,黑格爾把訴訟的進行和審判的展開看作是法律在特殊事件中的實現,“根據正直的常識可以看出,審判公開是正當的、正確的……,公民對於法的信任應屬於法的壹部,正是這壹方面才要求審判必須公開。公開的依據在於,首先,法官的目的是法,作為壹種普遍性,它就應當讓普遍的人聞悉其事;其次,通過審判公開,公民才能信服法院的判決確實表達了法。”隨著公平、正義及法治的理念在人民心中的滲造,審判公開已經成了無可辯駁的規律。資產階級民主革命時期為反對封建專制主義實行的秘密審理原則而提出的公開審判的口號,是人們政治上、思想上要求民主、解放和自由的產物。資產階級革命取得勝利後,法國於1806年民事訴訟法中首先確立了這壹制度。隨之,公開審判正式在世界大多數國家得以確立和推行。
在中國,壹直到十九世紀末、二十世紀初的晚清,訴訟均以秘密為特征。進入二十世紀以後,鑒於國內外形勢壓在中國,進入二十世紀以後,鑒於國內外形勢壓力,清政府被迫仿效西方改革了法制和司法制度。1906年在沈家本主持下起草的舊中國第壹部獨立的訴訟法典《大清刑事民事訴訟法草案》,1910年頒布施行的《法院編制法》、1911年在日本法學家松岡正義協助下起草的《大清民事訴訟律草案》沿襲了西方資產階級的立法原則,均采用了公開審判制度。但是這種壹味仿效的制度未經公開施行就隨著辛亥革命的壹聲炮響灰飛煙滅了。革命後建立的南京臨時政府吸收資產階級訴訟法律的規範內容,進行了具有革命性和先進性的訴訟法制實踐活動,采用西方國家的審判制度,稱其為文明審判。篡奪了辛亥革命勝利果實的北洋政府,雖號稱“民國”,但其訴訟制度是對南京臨時政府的反動。北洋政府為適應統治需要,極力擴大與加強軍事審判機關,常以軍事法律和軍事審判取代普通司法程序。按北洋軍閥時期的陸軍、海軍審判條例規定,軍事法庭進行審判時,不準旁聽,不準請辯護人,不準上訴,實行秘密審理和秘密行刑,以便於其專斷擅判、草菅人命。同樣,在國民黨統治時期,為了防止革命者利用法庭作講壇,宣傳革命,揭露反動和傳播真理,也常采用秘密審判的方式。
在廣大革命根據地實行的新民主主義訴訟制度卻是壹種全新的訴訟法律制度。它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作為訴訟立法和司法的根本指導思想,反映了無產階級領導的廣大人民大眾的意誌和根本利益。堅持審判公開原則,充分體現了新民主主義法制的廣泛民主性,不僅使法院通過審判活動對群眾進行了法紀教育,而且使審判工作置於群眾監督之下,提高了審判質量。例如,土地革命時期創制的《中華蘇維埃***和國裁判部暫行組織及裁判條例》第16條規定:“審判必須公開,倘有秘密關系時,可用秘密審判的方式,但宣布判決時仍應公開進行。”1941年5月10日《陜甘寧邊區高等法院對各縣司法工作的指示》中說:“判決案件完全是公開的,在必要時可以舉行人民公審來判決。但法律規定的不宜公開審判的案件除外。”新中國成立後,審判公開作為國家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憲法中明確規定下來,並在三大訴訟法中得到了具體體現。除1975年憲法,1954年憲法至現行憲法外,有三部都確立了審判公開制度。同時,從中國《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和憲法《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中,可以知道,在中國,公開審判為原則,不公開審判是例外,只有法律規定的特殊情形,才允許不公開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