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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的規範準則

根據《城市管理執法行為規範》:

第六條 城市管理執法人員應當堅定執行黨的政治路線,嚴格遵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

第七條 城市管理執法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廉潔紀律,堅持公私分明、崇廉拒腐、幹凈做事,維護群眾利益,不得從事違反廉潔紀律的活動。

第八條 城市管理執法人員應當依據法定權限、範圍、程序、時限履行職責,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選擇性執法;

(二)威脅、辱罵、毆打行政相對人;

(三)工作期間飲酒,酒後執勤、值班;

(四)為行政相對人通風報信、隱瞞證據、開脫責任;

(五)打擊報復行政相對人;

(六)其他違反工作紀律的行為。

城市管理執法人員與行政相對人有直接利害關系或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關系時,應當回避。

第九條 城市管理執法人員應當采取文字、音像等方式對城市管理執法全過程進行記錄,實現可回溯管理。

第十條 城市管理執法人員實施執法時,應當出示行政執法證件,告知行政相對人權利和義務。

第十壹條 城市管理執法人員應當依法、全面、客觀、公正調查取證。

調查取證時,城市管理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

第十二條 城市管理執法人員應當依法實施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或查封場所設施、扣押財物。

對先行登記保存或扣押的財物,城市管理執法人員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截留、損毀或者擅自處置。

擴展資料:

根據《城市管理執法行為規範》第七章 實施和監督:

第二十四條 市縣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是本規範實施的責任主體,應當組織轄區內城市管理執法人員學習、訓練,在實施執法時嚴格執行本規範。

第二十五條 市縣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應當加強城市管理執法人員執行規範情況的監督檢查,糾正違反本規範的行為,視情節輕重對違反規範的有關人員進行處理。

省級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應當加強市縣城市管理執法部門組織實施規範情況的監督,定期開展監督檢查和考核評價。對組織實施不力的,視情況給予通報批評或實施約談。

國務院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全國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落實本規範工作情況。

第二十六條 市縣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應當采取設立舉報電話、信箱等方式,暢通群眾投訴舉報城市管理執法行為的渠道。

第二十七條 城市管理執法人員有違反本規範情形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改正,給予批評教育;其中,違反執法紀律、辦案規範、裝備使用規範應予處分的,由處分決定機關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國住房城鄉建設部—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城市管理執法行為規範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