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事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的規劃、指導、協調和督查等工作。第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將文明行為基本規範納入居民公約、村規民約,開展多種形式的文明行為促進活動。第八條 國家公職人員、社會公眾人物、先進模範以及窗口行業工作人員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表率作用。第二章 規範與倡導第九條 公民應當維護公***秩序,遵守以下規定:
(壹)在公***場所著裝整潔得體,言行舉止文明,不袒胸赤膊、大聲喧嘩;
(二)等候服務依次排隊,不插隊、搶座、霸座;
(三)使用電梯先下後上,上下樓梯靠右側行走;
(四)不在室內公***場所、室內工作場所、公***交通工具內等禁止吸煙的場所吸煙;
(五)開展廣場舞、室外歌唱、宣傳等活動,合理使用場地及設施設備,噪聲值不超過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不幹擾他人正常生活;
(六)觀看文藝演出、體育比賽,服從現場管理,遵守觀看禮儀;
(七)在公***場所和公***交通工具內控制手機及其他電子設備音量;
(八)在英雄烈士紀念設施、愛國主義教育基地等場所瞻仰、祭奠、參觀,應當遵守相關制度和禮儀規範;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第十條 公民應當維護公***環境衛生,遵守以下規定:
(壹)不隨地吐痰、便溺,不亂扔果皮、紙屑、煙頭等廢棄物;
(二)愛護公***場所花草樹木和綠化設施,不采摘花果、攀折樹木、損壞綠地;
(三)咳嗽、打噴嚏時遮擋口鼻,呼吸道傳染性疾病患者外出時自覺佩戴口罩;
(四)文明如廁,不占用殘疾人士專用衛生設施;
(五)不在建築物、構築物的外墻以及其他戶外設施上亂塗亂畫或者非法張貼、噴塗、掛置廣告和宣傳物品;
(六)不在城市道路、廣場等公***場所和住宅小區擅自發放商業廣告和宣傳品;
(七)不在市人民政府禁止區域和時段燃放煙花爆竹;
(八)不在城市道路、廣場、公園、綠地等公***場所搭設靈棚、停放遺體、擺放花圈挽幛、吹奏喪事鼓樂、拋撒冥紙、焚燒香火紙錢等喪葬祭掃物品;
(九)不在禁止的水域內進行洗滌、遊泳、捕魚等活動;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第十壹條 公民應當維護社區文明,遵守以下規定:
(壹)不得從建築物、構築物向外拋擲物品;
(二)節約使用水、電、油、氣等資源;
(三)進行裝飾裝修作業應當遵守有關規定,不幹擾周邊居民正常生活;
(四)愛護和合理使用公***設施設備,不私拉亂扯電力線路;
(五)按照規定分類投放垃圾;
(六)電動車停放、充電應當符合相關規定;
(七)飼養寵物應當保持環境衛生,不幹擾他人正常生活;
(八)不違反規定飼養家禽、家畜;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第十二條 公民應當文明出行,遵守以下規定:
(壹)乘坐公***交通工具先下後上,主動為老、幼、病、殘、孕等有需要的乘客讓座,不霸座,不得幹擾、妨害駕駛;
(二)摩托車、電動車騎乘人應當按照規定佩戴安全頭盔;
(三)駕駛機動車斑馬線上禮讓行人,避讓警車、消防車、救護車等執行緊急任務和其他有緊急情況的車輛,不得強行超車、隨意變道、急轉急停,不得從車輛內向外拋灑物品;
(四)駕駛非機動車在規定車道行駛、規定區域停放,不扶身並行、追逐嬉戲,不隨意變道、超速、搶行、逆行,不違反規定載人載物;
(五)愛護***享交通工具,使用後有序停放,不隨意丟棄或者故意損壞;
(六)行人應當遵守交通信號,在人行道內行走,沒有規劃人行道的靠右側行走,不隨意橫穿道路、跨越道路隔離設施;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