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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自古以來對同性戀的態度是如何變化的?

從古至今,同性戀壹直占總人口的3%-4%左右。

在我國4000多年的歷史中,石霞和野史中有大量關於同性戀的記載。同性戀最早出現在中國是什麽時候?這個傳說始於黃帝。清代學者紀昀(小藍)在《讀湯唯劄記》(卷12)中說:“雜說孌童始於黃帝。”但據潘光旦先生考證,這壹記載並不可靠,因為連黃帝本人是否真的存在都還在討論之中。

據考證,早在商代就有“比頑童”、“美男破產(老),美女破家”等說法,並有艾灸人口的“玉濤”(春秋)、“斷袖”(漢代)、龍陽君(戰國)、安陵君(戰國)等歷史人物和故事的記載。歷史上,龍陽君為王維“刷枕席”;彌子瑕和衛靈公“分頭吃桃”;漢哀帝去找董賢睡覺,董賢按住了黃石的衣袖。皇帝不忍叫醒他,就斷了他的袖子。後人用“龍陽”、“玉濤”、“斷袖”等詞暗示同性戀。

潘光旦先生查史書發現“幾乎每壹個漢代以前的皇帝都有壹個同性戀對象”。漢文帝偏袒鄧通,將銅山自造錢幣的開采權交給他,於是鄧通成了中國歷史上從“色”中獲益最多的人。

漢朝朝廷也有女同性戀。他們偽裝成情侶,壹起睡壹起吃。當時陳皇後沒有孩子,就命令宮人打扮成男人的樣子和她睡覺。漢武帝得知此事後,大怒,斥之為“男女通奸”。漢代以前,僅從史料記載來看,“親昵孌童”只是王公貴族的特殊嗜好,但到了魏晉南北朝,逐漸蔓延到文人雅士和大眾之中,並公開傳唱。“晉朝和六朝是壹個非常強調品格的時代...在各類人物中,被記錄最多的是外貌,是壹個男人的樣子。看來中外歷史上只有兩次,即西方的希臘和中國的晉南北朝。”(愛麗絲,潘註,第531頁)男性註重外表的事實,是男性同性戀盛行的證據。

唐五代的史籍中缺少同性戀的信息,所以有人認為當時男性之風逐漸式微,但到了宋代又重新興盛起來。男人公開賣淫,聚集在浪漫的作坊裏招攬生意。到了宋徽宗,要立法抓壹個人:“壹個人是妓女,職員100,賞告者50元”,可與當時男妓的鼎盛時期相提並論。

到了元代,陽剛之風再次衰落,到了明代又死灰復燃。世界上有“寵溺幼俊小臣”的鄭德皇帝,有“白天不吃飯,晚上不睡覺”的大官,有“溺於男寵,不問老少”的儒生。

明代男性性愛鼎盛之後的清代,情況也不遜色。明清法律禁止官員嫖娼,這可能是他們不得不另尋出路的原因之壹。當時受文人青睞的男人,大多是梨園的戲子,到相公堂子裏尋歡作樂。相公堂子是清代中後期北京戲劇行業的壹個組織。但由於權貴中盛行玩弄相公,很多男性都有這樣的同性戀行為,以至於有人把相公堂子當成了男家,認為和妓家差不多。(唐納山,第105-106頁)

清代“私宅”制度盛行,官員與富商相互扶持成為普遍現象。這些大戶人家買了眉清目秀的小男孩給主人享用,被稱為“男人味”,孩子被稱為“相公”或“顧薌”。據潘光旦先生考證,相公這壹稱謂最初只適用於演主角的演員,後來則成為對同為同性戀對象的演員的稱謂。後來好事者認為相公這個稱呼不雅,就改成了“顧薌”,讀音相近,含義更精辟。當時在北京幾乎是旅遊指南的壹本書叫《市面上的故事集》,裏面有壹首詩吟誦道:“曲街上,車近香,少年歌者依稀如花,恐路人爭看殺,落壹簾。”直到清末民初,所謂的“私宅”制度才被廢除。(Ashley,Pan Note,第322-323頁)潘光旦先生指出,在男女演員不得同臺演出的規則下,男性必須演主角,女性必須演主角。所以同性戀和異裝癖做這個職業是最好的方式。

中國歷史上很多小說都有描寫同性戀的,比如《紅樓夢》、《金瓶梅》等。,而《花的寶鑒》這本書,完全是在梨園裏講同性戀的。在現代中國,同性戀被稱為“男風”,也因為“在福建、廣西越來越流行”而被稱為“南風”。女同性戀宣誓效忠金蘭。高羅佩也註意到清朝對同性戀是寬容的,但對異性戀是嚴格的:“那時候的規矩對這些關系的公開表現是相當寬容的(男人手拉手在街上走,戲劇表演中猥褻兒童等等。),但異性戀被嚴格限制在私人生活中。”(高羅佩,第73頁)他的觀察是非凡的。

有些人對中國歷史上各個朝代同性戀的興衰看法略有不同。按照這種觀點,中國古代同性戀的存在是壹以貫之的,沒有大起大落。不能僅憑古籍記載的同性戀數量來推測不同朝代同性戀的興衰。我們認為,用這種觀點來推測明清以前的情況,總體上是好的;但是,由於明清時期禁止女性賣淫,上流社會的同性戀活動興盛起來,這也是合乎邏輯的。所以情況很可能是這樣的:在最初的幾千年裏,同性戀活動總體穩定,到了明清時期達到了壹個小高潮,這是政府禁止賣淫造成的。

然而,對同性戀最嚴厲、最殘酷的態度是在文革時期。文革時期,世風日下,社會動蕩不安。這也是壹個特殊時期,應該算是特例,就像納粹統治應該算是德國歷史上的特例壹樣。文革時期,沒有問題的人還想“加個罪,卻想辦法解決”,何況同性戀這種不被普通人理解和同情的性取向。當時所有被曝光的同性戀都受到嚴厲對待,從批判審查到毆打致死。北京某中學美術老師被打死,原因是他與男同學的同性戀行為被曝光。因同性戀行為暴露或害怕暴露而自殺的案例也時有發生;壹些最嚴重的案件被判處死刑。壹個被判死刑的案例是這樣的:北京壹所中學的男老師,因與男同學發生同性戀行為,被父母起訴學校後,被判死刑。

文革時期,同性戀者的這些法外經歷或量刑過重都與時代有關,那是壹個法制消失,整個社會陷入瘋狂的時代。這個時代雖然過去了,但如同壹場噩夢,在社會意識和人們心中留下了深深的烙印,會對社會的“恐同癥”產生意想不到的深遠影響。時至今日,還不能說這種病已經完全治愈。

文革結束後,同性戀者在同性戀聚集場所被警察逮捕或盤問的事件仍然很多。

目前對同性戀行為的行政處罰辦法處於有法可依的狀態,所以每個單位從寬和從重的幅度都很大:有的單位根本不處理;有的單位采取取消壹級浮動工資或停發幾個月工資的處罰;有的單位給予記過處分或留廠觀察;有的單位采取內部調動工作或限期調動單位另謀出路;還有開除黨籍、軍籍、開除公職等處分。

由於我國對同性戀行為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而法律機構、行政單位、企事業單位對同性戀的處理方式又是如此五花八門,同性戀群體中的人對其行為可能造成的後果大多模糊不清。

在壹份問卷中可以看出,大部分受訪者安全感較低,認為自己的行為“危險”;其次,不知道自己行為是否危險的人;

少數人認為“沒有危險”。在回答“如果妳的行為被曝光,妳認為會發生什麽”這個問題時,大多數人的回答是“不知道”。在少數做過具體估計的人中,回答“可能被判勞動教養”、“可能受到行政處分”的人數略高於回答“可能被判刑”、“可能被拘留”的人數。

可見,無論是法律本身,還是同性戀者對自己行為法律地位的認識,都處於壹種蒙昧的狀態。

還有壹點也值得壹提。

目前我國司法部門有時會將同性戀視為壹種“性犯罪”,部分同性戀者會以流氓罪判刑,或被勞教,或通知工作單位給予行政處分。但是,這樣的案例並不多。

國內有壹本關於性變態的醫學書籍,建議將同性戀者視為精神病人,交由司法部門處理。這種建議首先低估了同性戀者的龐大數量——醫院很難處理這麽多不自願就醫的人。其次,很多同性戀者不僅拒絕就醫,還將同性戀視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壹部分。這樣的人心智健全,性情溫和,醫院對他們進行強制治療顯然是違背醫學人道原則的。所以,把同性戀當成壹種病是不對的。

在人們的心目中,同性戀從宗教意義上的罪人和法律上的罪犯變成了病人,這被認為是壹種人道主義的轉變,因為這時他們已經從應該被詛咒和壓制的對象變成了需要幫助和理解的對象。如果同性戀是壹種遺傳病,那麽有這種取向的人就不能被譴責為有邪惡的道德或罪惡的習慣。後來發生了第二次變化:從把同性戀當成身體或心靈的病態,到認為它不是病,只是違反社會行為規範的個人傾向。到了近代,由於同性戀解放運動的影響,同性戀者在很多國家獲得了合法地位,人們對同性戀的態度第三次發生了變化,變得更加寬容,認為那只是壹種不同的生活方式。同性戀作為壹種性取向,不僅是正常的,也是自然的。

當然,近年來,對同性戀的行為越來越寬容。對同性戀的拘留和審訊已經基本不構成社會問題,人們對同性戀的態度也逐漸從恐慌和刻薄轉變為理解和反感。各種同性戀公益和同性戀遊行是壹個顯著的特點。如今,中國人對同性戀的態度並不統壹。有些人反對和支持過去保守的舊思想。有人選擇理解和支持平等和多元,兩派並駕齊驅,矛盾激烈。從歷史發展的角度來看,這種情況有利於理解和尊重性少數群體。

同性戀在中國歷史上的地位大致是這樣的。說的詳細壹點,可以寫壹本書。以上部分摘自李銀河老師的《同性戀亞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