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則二。本辦法所稱煤礦安全監察員是指由安監局派駐各煤礦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煤炭行業安全管理的人員,受安監局和經濟能源局管理。
規則三。對煤礦安全監督員的要求。
(壹)熟悉國家煤礦安全生產和煤炭行業相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堅持原則,不徇私舞弊,廉潔自律,具有履行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煤炭行業安全管理的能力,熱愛煤礦安全監督管理和煤炭行業安全管理工作。
(二)身體健康,具有中專以上文化程度,年齡在45歲以下。
第四條?駐礦安監員定點派駐,由百裏杜鵑安監局和經濟能源局統壹安排,每個礦井至少派駐1名駐礦安監員。
第五條?煤礦安全監督員的崗位管理
(壹)礦山安全監督員必須每六個月培訓、發證和輪換壹次。
(二)對煤礦停產的礦長,百裏杜鵑安監局會同經濟能源局進行調整。
(3)礦山安全監察員必須接受各級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保障組、安監局、經濟能源局檢查組和社會的監督。
第六條?煤礦安全監督員崗位職責要求及獎懲細則。
(壹)督促所駐煤礦認真執行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煤炭行業管理的有關規定,跟蹤監督煤礦企業對上級有關部門檢查出的安全隱患進行整改。重復檢查仍存在同壹重大隱患的,罰款500元/條,煤礦連續三次未及時整改上報的,予以停止。
(二)及時掌握和了解煤礦開采項目進展情況,未對所駐煤礦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未制止擅自布置采掘工作面、擅自開啟密閉門、非法施工隱蔽工程,或未及時發現所駐煤礦重大隱患的,處以1,000元/次罰款,並被停職三次。
(三)監管的新建煤礦或整合技改煤礦要嚴格按照批準的開采方案設計和安全設施設計組織施工,制止邊施工、邊生產的行為,並及時向煤監局煤礦安全監察站、經濟能源局煤監股報告,否則予以制止。
(4)礦山安全監察員每發現壹次重大隱患並向煤監局煤礦安全監察站、能源局煤監股舉報,經核實認定為重大隱患的,獎勵舉報人2000元,加當月績效考核20分。
(五)嚴格請假制度,礦山安全監督員每周在礦時間不得少於五天,且必須按程序向派駐部門有關人員請假。請假壹天必須經煤炭安全站站長或能源局礦包工工程師批準。請假超過壹天的,必須由煤炭安全站站長或能源局礦山承包工程師簽字,並報煤炭安全局長或能源局分管領導審批。其他安全監督部署後才能離開。如遇特殊情況,可打電話向安監局或能源管理局相關領導請示,然後辦理請假手續。未履行請假手續者視為脫崗,礦長離崗罰款200元/天,當月績效考核扣5分/天。
(6)每天晚上9點前,礦長必須使用煤礦內的固定電話,分別向安監局煤監站和經濟能源局煤監股報告煤礦內的安全生產情況。報告內容包括:井下采掘工作面、掘進頭鉆孔、瓦斯情況、領導帶班、下井人數、隱患整改情況以及其他需要報告的情況。如果煤礦發現其他重大隱患,必須立即上報。礦長未報告,在礦崗位罰款100元,當月績效考核扣5分。
(7)常駐礦工休息期間,留守的常駐礦工應向安監局煤監站和能源管理局煤監股報告,監察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陪同檢查。
(8)礦安監員下井檢查次數不少於15次,每次下井檢查時間不少於兩小時(其中中班和夜班至少三次),每次下井檢查的時間、路線和檢查情況要詳細記錄備查。駐礦安全監督下井次數每少於規定次數壹次,罰款100元,考核扣5分。入井時間不足兩小時者,視為未入井(陪同檢查除外),入井情況核實後,罰款500元/次。
(九)督促煤礦加強現場管理,嚴格執行“五個100%”。
1.防突隊每次打鉆後,必須由礦安監員會同煤礦管理人員現場監督抽桿,清點鉆桿數量,並做好記錄,在煤礦打鉆記錄上簽字,確保有效打鉆深度大於60米,記錄起點,並留20米引距;無故不參加鉆桿收回現場驗收,罰款500元/次,當月績效考核扣10分。
2.監督煤礦將放炮地點設置在防突擋板外,距離放炮地點不少於300米,或者在新鮮風流中的安全地點,保證遠距離放炮。發現煤礦未落實的,予以制止和舉報。
3.緊盯煤礦揭煤前現場監管,督促煤礦嚴格落實揭煤安全措施。不盯緊的會被制止。
4.監督煤礦嚴格執行“先抽後采、先抽後掘”的規定。發現煤礦未落實的,予以制止和舉報。
5.督促檢查煤礦召開班前會,清點下井人數,檢查井下是否有礦級領導帶班,並做好記錄。無記錄或虛假記錄的,罰款100元/次。
6.是否有煤(巖)與瓦斯突出或透水的征兆,如氣孔、卡鉆、煤層變化、噴水等。,井下人員必須立即撤離,並及時向煤礦安監站或經濟能源局礦山承包工程師報告,否則罰款1,000元/次,累計三次停止。
7.遇有井下停電、停風、瓦斯超限、大面積冒頂等緊急情況,應立即撤離井下人員,並及時報告煤礦安全監察站或經濟能源局駐礦承包工程師。罰款既不制止也不報告的,停發三次500元/次。
8.發現被責令停止生產建設的煤礦不執行執法指令擅自組織作業或違反小煤礦采掘工作面數量規定的,必須立即向煤礦安全監察站和經濟技術局煤監股報告,否則予以停止。
(10)每月末,駐礦安全監督必須制定下月駐礦計劃、入井檢查計劃,並匯總上月駐礦情況,報安監局和能源管理局。計劃需要明確當月在礦日期和入井日期。安監局和能源管理局根據上報的計劃進行監督考核,未上報計劃扣當月績效考核5分。
(11)礦長必須按時參加上級組織的各種安全會議和培訓會議。無正當理由或未經請假批準未參加各類會議的,經核實後罰款100元/次,當月績效考核扣5分。
(12)手機必須24小時開機,保持通訊暢通。下井時未能接到上級電話,下井後應盡快回復。否則罰款100元/次,當月績效考核扣5分。
(十三)不得參加或觀看任何群眾聚集活動,自覺服從上級指示,造成不良後果的罰款500元,當月績效考核扣5分。
(十四)煤礦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必須按規定上報。
(15)飲酒或酒後工作的,罰款200元/次,當月績效考核扣5分。
第七條?煤礦安全監督員考核評分及獎懲辦法
(1)安全監察局、能源管理局主要負責對礦山安全監察員的考核。安監局監督站和能源管理局駐礦承包商工程師負責現場跟蹤和收集駐礦安監員在崗和入井記錄,駐礦承包商和工作組的日常檢查也納入考核。礦山安全監督員日常考核采用百分制,90分及以上為優秀,60分及以上為合格,60分以下為不合格。
(2)安監局和能源管理局將在年底對駐礦安監員的工作業績進行全面考核和總結。全年有8個月及以上考核為優秀且無不合格者,年終考核為優秀,獎勵5000元/人。當月考核不合格者罰款600元,並對安監局和能源管理局領導進行誡勉談話。壹年內,年度考核兩個月不合格者,給予通報批評,並視情況調整崗位或組織參加在職培訓學習;三個月考核不合格者,予以停辦。
第八條?礦山安全監督員的權利和義務
(壹)有權參加所駐煤礦的定期工作會議和安全生產工作會議,查閱所駐煤礦有關安全生產的文件和檔案,並做好記錄。
(二)有權制止煤礦中的違章開采、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等行為,並及時向煤礦安全監察站或經濟能源局礦山承包工程師報告。
(三)有權制止煤礦中隱藏的重大隱患和生產安全事故。
(四)有義務向煤礦企業宣傳國家、省、地、管委會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規定。
(五)有義務幫助和指導煤礦開展安全文化建設示範企業創建活動,促進煤礦及其相關人員強化安全意識,提高安全素質。
第九條?煤礦安全監察員的合法權益
(壹)阻撓礦山安全監督員正常工作,威脅、報復、侮辱、辱罵甚至毆打礦山安全監督員的,礦山安全監督員應及時向煤礦監督站或經濟能源局承包工程師報告,安全監察局和經濟能源局應及時批評和制止。情節嚴重的,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2)安監局、能源管理局為礦山安全監督員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條件,按標準給予井下補貼。
第十條?煤礦安全監督員的在職培訓
(壹)新任礦安監員上崗前,百裏杜鵑安監局會同能源管理局組織崗前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方可正式上崗。
(二)安監局會同能源管理局定期或不定期對駐礦安監員進行煤礦安全法律法規、崗位職責任務、工作紀律、專業技能、職業道德、本地區煤礦重大災害特點和防治基本知識的教育培訓。
第十壹條?礦山安全監察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根據情節輕重,由安監局和能源管理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壹)制止違章不力,在煤礦發生傷亡事故的。
(二)未按照規定及時報告煤礦傷亡事故,或者對遲報、漏報、謊報、瞞報未予制止的。
(三)接受所駐煤礦的獎勵、禮品、禮金和有價憑證。
(四)參加煤礦安排或支付的宴請、娛樂、旅遊、參觀等活動。
(五)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
(六)煤礦安全監督員不認真履行職責,煤礦發生傷亡事故的。
第十二條?派駐煤礦安全監察員的煤礦實行輪換制度。原則上每半年輪換壹次,突出礦井、高瓦斯礦井、水害嚴重礦井和水害嚴重礦井采取相互輪換。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