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執行程序中為保證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書的執行而作出的裁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結案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訴訟請求充分聽取:在訴訟過程中,需要法院充分聽取原告的訴訟請求,包括充分收集證據和證人出庭,以便法院對案件作出正確的判決;
2.訴訟請求的確認:在審理過程中,法院需要確認原告的訴訟請求,即支持原告的請求還是駁回原告的請求;
3.判決或裁定已經生效:法院作出判決或裁定後,如果在壹定期限內沒有處理上訴,判決或裁定已經生效,那麽可以認為案件已經結案;
4.符合其他法律規定:除以上幾點外,還需要符合其他相關法律規定和程序要求,如審理期限屆滿、上級法院終審判決等。
關閉過程如下:
1.審判終結:在法院對案件進行充分審理後,法院將對案件進行判決或裁定。如果當庭宣判,當事人可以當庭知曉判決或裁定的結果,否則需要等待法院將判決或裁定送達當事人;
2.生效判決或裁定:生效判決或裁定是結案的前提條件之壹。判決、裁定生效,即當事人不再上訴或上訴期已過的,法院將發出生效通知書,告知當事人判決、裁定已經生效;
3.結案審查:法院會對案件進行結案審查,審查是否符合結案條件,如判決、裁定是否已經生效,是否有其他未完成的程序,是否有其他法律規定。符合結案條件的,法院將結案;
4.結案公告:案件結案後,法院會發布結案公告,公告內容包括案件基本情況、判決或裁定結果、結案時間等。宣布結案是為了保證訴訟的公開透明,讓當事人和公眾知道案件的結果和處理情況;
5.檔案管理:案件結案後,法院將對案件的檔案進行管理,包括立卷、歸檔和保管。在立案前,法院會對案卷進行審查,以確保案卷的完整性和準確性,供日後查詢或使用。
綜上所述,法院結案是指案件已經依法結案或執行完畢,包括被執行人自動履行、法院通過強制措施執行、雙方達成和解協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以及依法不得上訴或者超過上訴期限未上訴的,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第232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應當裁定撤銷或者更正;理由不能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在裁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