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稅”是隨著1997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而確立的,其標誌是1998年國務院發布的《國務院關於加強依法治稅嚴格稅收管理權限的通知》。客觀地說,雖然這壹政策提出已久,但壹些領域、壹些機關仍未對其形成準確的認識,實踐中也未得到充分有效的落實,表現為稅法供給明顯不足、可操作性不強、執行不力,甚至出現了壹些按指標征稅而非依法征稅的現象。筆者認為,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大局下,應努力營造依法治稅的新常態。
新常態的“新”在於理念。以前社會上有壹種觀念,認為依法治稅就是稅務機關要依法收稅,稅法是政府用來管理納稅人的法律。在國家治理現代化的大背景下,市場主體“可為而無禁止”,政府部門“可為而無授權”,稅法成為用於授予、規範和監督政府征稅權的法律。稅收作為壹種公共財產,來源於納稅人,最終服務於納稅人,也通過法律體現納稅人的意誌。對此,全會公報特別強調“堅持人民主體地位”。這啟示我們,人民不再是依法治稅的被動接受者,而是權利的主體和最終歸宿。總之,依法治稅的“新”理念在於從權力本位向權利本位轉變,從管理向法治轉變,從依法治人向依法治權轉變。
新常態的“常態”在於落實。有人認為,現在的核心任務是加快稅制改革,優化稅制結構,稅收法治是其次。對此,需要註意的是,依法治稅不能僅僅停留在理念和口號上,而應該成為稅收活動實際追求的日常規範。推進依法治稅與深化稅制改革並不矛盾,它們應該是壹個協調推進、相互融合的統壹過程。壹方面,依法治稅是改革的目標。相對於服務於經濟市場化的1994稅制改革,此輪稅制改革的目標是治理現代化,因此完善法治自然是改革的題中之義。另壹方面,改革要在依法治稅的框架下進行。全會公報明確指出:“實現立法和改革決策的銜接,使重大改革於法有據,立法主動適應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這說明“通過改革突破法律”的做法將走向終結,法治將成為稅收乃至整個社會生活的常態。
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大背景下,從定位、內涵、範圍、要求來說都是壹大進步,雖然文字沒有變。法律中有這樣壹句話:“所有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不是刻在大理石或銅表上,而是刻在公民的心裏。”全會公報還指出:“法律的權威來自人民群眾內心的擁護和真誠的信仰。”依法治稅的最終目的是讓稅收法治成為壹種信仰,成為雙方內心的認同。在此基礎上,可以消除納稅人的對立情緒和納稅焦慮,從內部提高納稅遵從度,營造合作互動的稅收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