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條款
允許疫情防控關鍵材料生產企業新購置的設備在稅前壹次性扣除企業所得稅。
1.支持對象:疫情防控重點支持物資生產企業。
2.支持標準:自2020年6月65438+10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點物資生產企業為擴大產能新購置的相關設備,允許計入當期成本,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3.申報材料:疫情防控重點物資生產企業名單由省級以上發展改革部門和工業和信息化部確定。
4.審批程序:自主申報,無需辦理相關備案手續。
5.申報期:購買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前。
6.業務部門:縣稅務局稅政股,聯系人:林霞,電話:83305121。
保險條款
對生產疫情防控關鍵物資的企業,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補貼。
1.支持對象:疫情防控重點支持物資生產企業。
2.支持標準:自2020年6月65438+10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點物資生產企業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按月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抵扣。增量免稅額是指2月末較2019 19年末新增的免稅額。
3.申請材料:《增值稅期末免稅額退稅申請表》
4.審批程序: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完成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值稅額。
5.業務部門:縣稅務局征管股,聯系人:梅,聯系電話:83305123。
保險條款
納稅人運輸防疫、控制重點物資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1.支持對象:運輸疫情防控重點支持物資的納稅人。
2.扶持標準:自2020年6月65438+10月1日起,納稅人運輸疫情防控重點物資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3.申報材料:疫情防控重點支持材料的具體範圍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工業和信息化部確定。
4.審批程序:按規定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待遇的納稅人,可自主申報免稅,無需辦理相關免稅備案手續,但應留存相關證明材料備查。
5.報告期:業務發生後的次月。
6.業務部門:縣稅務局征管股,聯系人:羅芬,聯系電話:83317932。
保險條款
納稅人為居民基本生活資料提供公共交通服務、生活服務、快遞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1.支持對象:為居民生活必需品提供公共交通服務、生活服務、快遞服務的納稅人。
2.支持標準:自2020年6月65438+10月1日起,對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服務和生活服務,以及為居民提供生活必需物資快遞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公共交通服務、生活服務、快遞服務的具體範圍,按照《關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執行。
3.申請材料:不需要辦理相關免稅備案手續,但要保留相關證明材料備查。
4.審批程序:按規定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待遇的納稅人,可自主申報免稅,無需辦理相關免稅備案手續,但應留存相關證明材料備查。
5.報告期:業務發生後的次月。
6.業務部門:縣稅務局征管股,聯系人:羅芬,聯系電話:83317932。
保險條款
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控任務的醫院捐贈物品,允許在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
1.支持對象: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控任務的醫院捐贈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物品的企業和個人。
2.支持標準:自2020年6月5438+10月1日起,企業和個人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控任務的醫院捐贈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許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3.申請材料:承擔疫情防控任務的醫院出具的捐贈接受函。
4.審批程序:企業享受規定的全額稅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確定、申報享受、留存相關資料備查”的方式。享受規定的稅前全額扣除政策的個人,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慈善捐贈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的有關規定執行。
5.申報期:每年捐贈匯款前。
6.業務部門:縣稅務局征管股,企業所得稅政策聯系人:林霞,電話:83305121;個人所得稅政策聯系人:倪家喜,電話:83305895。
保險條款
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和其他國家機關,或者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本單位生產、加工或者采購的貨物,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1.支持對象:無償捐贈物品應對疫情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
2.扶持標準:2020年6月5438+10月1日起,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和其他國家機關,或者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控任務的醫院,為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而捐贈其自行生產、加工或者購買的貨物,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費附加。
3.申請材料:承擔疫情防控任務的醫院出具的捐贈票據或捐贈接收函。
4.審批程序:按規定享受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優惠待遇的納稅人,可自主申報免稅,無需辦理相關免稅備案手續,但應留存相關證明材料備查。
5.報告期:業務發生後的次月。
6.業務部門:縣稅務局征管股,聯系人:羅芬,聯系電話:833179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