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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信訪規定

第壹條為了正確處理人民來信來訪,密切國家機關與人民群眾的聯系,保障信訪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信訪秩序,根據國務院《信訪條例》和《遼寧省信訪條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受理信訪的單位包括本轄區內的各級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第三條信訪工作應當堅持分級負責、歸口辦理、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思想引導與教育相結合。第四條信訪接待單位應當確定壹名主要信訪工作負責人,並建立負責人閱批來信、接待來訪和重要信訪事項處理制度。

市、縣(市)、區國家機關應當完善信訪工作機構,配備專職信訪工作人員,設立信訪接待場所。第五條受理信訪事項單位的信訪辦公室是代表本部門受理信訪事項的職能部門,其職責是:

(壹)受理信訪人提出的信訪事項,向信訪人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承辦、調查、轉辦、交辦和督辦信訪事項;

(三)協調有關單位處理來信來訪;

(四)綜合研究信訪情況,及時向本單位或有關負責人反映信訪人的要求、意見和建議,並提出處理意見;

(五)檢查和指導下屬單位的信訪工作。第六條信訪事項應當通過訴訟、行政復議或者仲裁方式處理的,信訪工作機構應當告知信訪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處理。第七條信訪部門受理和處理信訪事項,實行原辦理單位和復查機關兩級負責制。第八條根據信訪事項的性質和受理、辦理單位的職責權限,有權初步辦理信訪事項的單位為信訪事項的原辦理單位。其職責是:

(壹)受理和處理本單位處理的信訪事項;

(二)承辦上級機關交辦的信訪事項,並按規定時間報告結果;

(三)答復信訪人來信來訪的處理結果;

(四)做好上訪人員的思想疏導和教育工作;

(五)報送和轉發不屬於本單位處理的信訪事項,及時向上級機關反映信訪信息。第九條信訪事項原辦理單位的上級機關或者業務主管部門是信訪事項的復查機關。其職責是:

(壹)受理不屬於原辦理單位辦理的信訪事項。對信訪人要求復查的信訪事項,復查後發現原處理有誤的,應當直接處理或者責成原處理單位重新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信訪人;

(二)辦理上級機關交辦的信訪事項,寫出調查報告,並在規定期限內將結果報告交辦機關。不能按期完成的,應向交辦機關說明情況;

(三)組織或會同原辦案單位做好信訪人的思想疏導和教育工作。第十條多數群眾用來信來訪反映* * *的,應當派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

多數群眾* * *帶著上訪材料,工作仍滯留不下時,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迅速到場收集上訪人員。對嚴重危害公共安全、交通秩序或者威脅公眾安全的信訪人,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強制帶離現場、予以拘留或者采取限制性強制措施。第十壹條受理信訪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信訪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主管部門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壹)推諉、敷衍、拖延信訪人反映的信訪事項的;

(二)對上級交辦的信訪案件不辦理或者弄虛作假,謊報處理結果的;

(三)應當與有關地區和部門* * *辦理而故意推諉的;

(四)鼓勵和支持信訪人越級上訪;

(五)泄露信訪秘密的;

(六)丟失、隱匿、擅自銷毀信訪人的信訪材料的;

(七)追查、威脅、恐嚇或者壓制投訴人的;

(八)徇私舞弊、敲詐勒索、收受賄賂的;

(九)其他違法或者違反信訪工作規定的。第十二條信訪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壹)歪曲、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的;

(二)攜帶武器、爆炸物、危險品威脅信訪工作人員,或者侮辱、毆打、威脅信訪工作人員的;

(三)以上訪為由作弊,聚眾鬧事的;

(四)串聯、煽動他人無理上訪的;

(五)沖擊機關、攔截車輛、占據辦公場所、散發傳單、張貼海報的;

(六)其他擾亂工作、生產、教學和社會秩序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