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可轉換債券是債券的壹種,它可以轉換為債券發行公司的股票,通常具有較低的票面利率。公司債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的,約定在壹定期限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2、公司債券須在壹定期限內按照約定的條件還本付息,還本付息完成,公司債券結束;可轉換公司債券若轉換為股票,則其公司債券特征喪失,形成股票特征。
3、壹般公司債券是指發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向投資者發行的約定在壹年以上期限內還本付息有價證券的行為。可轉換公司債發行是指發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向投資者發行的在壹定期間內依據約定的條件可以轉換成股份的公司債券的行為。
4、可轉換債券是債券的壹種,可以轉換為債券發行公司的股票,通常具有較低的票面利率。本質上講,可轉換債券是在發行公司債券的基礎上,附加了壹份期權,允許購買人在規定的時間範圍內將其購買的債券轉換成指定公司的股票。
5、債券是壹種金融契約,是政府、金融機構、工商企業等直接向社會借債籌措資金時,向投資者發行,同時承諾按壹定利率支付利息並按約定條件償還本金的債權債務憑證。債券的本質是債的證明書,具有法律效力。債券購買者或投資者與發行者之間是壹種債權債務關系,債券發行人即債務人,投資者(債券購買者)即債權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
第壹百五十四條 本法所稱公司債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約定在壹定期限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公司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和國證券法》規定的發行條件。
第壹百五十五條 發行公司債券的申請經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準後,應當公告公司債券募集辦法。公司債券募集辦法中應當載明下列主要事項:
(壹)公司名稱;
(二)債券募集資金的用途;
(三)債券總額和債券的票面金額;
(四)債券利率的確定方式;
(五)還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六)債券擔保情況;
(七)債券的發行價格、發行的起止日期;
(八)公司凈資產額;
(九)已發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債券總額;
(十)公司債券的承銷機構。
第壹百五十六條 公司以實物券方式發行公司債券的,必須在債券上載明公司名稱、債券票面金額、利率、償還期限等事項,並由法定代表人簽名,公司蓋章。
第壹百五十七條 公司債券,可以為記名債券,也可以為無記名債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