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職業資格證書,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為考核鑒定合格的人員核發的,證明其具備某種職業所需要的專業知識、操作技能和工作能力的憑證。
職業資格分為初級(五級)、中級(四級)、高級(三級)、技師(二級)、高級技師(壹級)五個等級。第四條 考核鑒定工作應當遵循科學、客觀、公正、公開、規範的原則。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實施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推動考核鑒定工作,鼓勵勞動者提高職業技能水平。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考核鑒定管理工作。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屬的考核鑒定指導機構,具體負責考核鑒定工作的業務指導和技術服務。第七條 勞動者享有平等參加考核鑒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權利。
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對國家規定實行就業準入的職業,應當招用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
從事國家規定實行就業準入職業的在職人員,在本條例實施前未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應當申請職業技能考核鑒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第二章 主管部門職責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省考核鑒定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壹)制定本省考核鑒定工作的有關政策和措施;
(二)對考核鑒定機構的設立實施許可;
(三)對全省考核鑒定工作實施監督、檢查;
(四)監督管理考核鑒定考評人員和質量督導員;
(五)組織擬定國家考核鑒定試題庫(以下簡稱國家試題庫)以外的考核鑒定試題;
(六)核發各等級的職業資格證書。第九條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市考核鑒定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壹)對本市考核鑒定初級、中級職業資格的考核鑒定機構的設立實施許可;
(二)對本市考核鑒定工作實施監督、檢查;
(三)監督管理本市考核鑒定考評人員和質量督導員;
(四)核發初級、中級職業資格證書。第十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縣(市、區)的考核鑒定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壹)對本縣(市、區)的考核鑒定工作實施監督、檢查;
(二)監督管理本縣(市、區)的考核鑒定考評人員和質量督導員;
(三)核發初級職業資格證書。第三章 考核鑒定機構第十壹條 考核鑒定機構的設立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立考核鑒定機構,不得從事考核鑒定活動。第十二條 設立考核鑒定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與擬考核鑒定的職業和等級相適應的場地、設備、檢測儀器和設施;
(二)有專職的管理人員,每種考核鑒定的職業有與擬考核鑒定等級相適應的3名以上考評人員;
(三)有必要的管理辦法、考核鑒定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
國家對考核鑒定機構的設立條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十三條 申請設立考核鑒定機構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向有相應許可權限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壹)申請書,內容包括申請人名稱、地址、擬考核鑒定的職業範圍和等級等;
(二)場地產權證明或者租賃合同(租賃意向書),設備、檢測儀器和設施的目錄及證明材料;
(三)管理人員、考評人員的有關證明材料;
(四)管理辦法、考核鑒定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第十四條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以收到申請材料之日為受理之日。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壹次告知,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以收到補充材料之日為受理之日。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向申請人出具加蓋本部門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