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毆打他人行為,屬於情節較輕,在雙方自願的情況下,派出所可以對此事予以調解處理,打人造成他人受傷是屬於侵權的行為,受害人請求賠償的,就需要有證據證明誰是侵權人,所以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是很難請求賠償的,受害人應該盡量收集證據或者委托律師處理。
證據包括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義務按照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的要求,交出可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等證據。打人打到造成對方輕傷就構成犯法,在負刑事責任的情況下還需要對受害者進行醫療、誤工費用等進行賠償。對於故意傷害罪,壹般會判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也可以雙方調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證據及其種類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壹)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壹千元以下罰款:
(壹)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壹次毆打、傷害多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