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在教育過程中,懲罰是老師對待犯錯學生最正常的手段,也是最敏感最危險的手段。面對犯錯的學生,老師要用“懲罰”的手段。有了教育權和處罰權,才能從整體上更有效地教育和管理學生。教師掌握教育懲戒權的關鍵在於規範和適度。教育懲罰要合理合法,保持程序正確,照顧學生的承受力。適度的教育懲罰可以被學生和家長接受,減少外界的質疑,避免教師的被動局面。
頒布《中小學教育紀律規則》
規定學校教師可以對違反紀律、擾亂秩序、行為不端、侵害其他學生的學生給予適當的教育和處分。
國家頒布的《中小學教育懲戒條例(試行)》明確規定了教師的懲戒權。學校和老師都有明確規定,六種情況不允許批評學生。必要時,可以進行教育處罰。同時也明確了教師在管理和實施教育懲戒過程中不應有的八種行為。確切地說,教育部頒布的教育紀律規定,對老師和學生都是壹種約束。
體罰曾經是壹種正常現象。
長期以來,老師對學生使用體罰是很常見的。老師用體罰或者言語侮辱學生的時候,往往會說都是為了妳好。父母通常也用體罰來懲罰學生。只要孩子沒有造成嚴重傷害,家長壹般不會攻擊老師。眾所周知,如果學生經常受到老師的懲罰,可能會產生心理陰影,這對學生的健康成長非常不利。所以後來國家禁止老師體罰學生,違反這個禁令的老師會受到嚴厲的懲罰。
禁止老師體罰學生。由於不敢體罰學生,壹些學生有恃無恐,難以管理,教學課堂秩序混亂,嚴重影響教學效果,教師的教學質量和效果往往不堪壹擊。正是這種現象,要求立法懲罰受教育權的呼聲開始高漲。但是,如果難以確定和控制懲罰的措施和程度,壹些教師就很容易濫用懲罰權。因此,合理運用教育懲罰,制定規則,可以限制教師對學生使用懲戒權。
授權立法的目的
立法賦予教師某些權利。只要方法得當,既不會傷害學生,又能約束學生,維護課堂秩序。這樣的教育方式當然應該得到法律的支持。但教育處罰權必須控制在壹定範圍內,否則會對學生造成傷害。因此,法律明確規定,教師不得采取類似毆打的八種行為,可直接造成身體疼痛和身體傷害,禁止超出正常的處罰範圍。不得有歧視、侮辱學生或損害學生尊嚴的言行。這是對教師懲戒權的限制,避免了權力的濫用,對學生造成不可挽回的傷害。事實上,這種限制也保護了老師免受學生的錯誤。
在教育過程中,教師必須嚴格遵守師德,嚴格遵守教育法規,少用懲戒力量,以免對學生的健康和心理造成任何傷害,為學生的健康成長創造良好的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