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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合辦案工作實際,制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及其他有關規定。
第二條公安機關對毒品的提取、扣押、稱重、抽樣、檢驗,應當遵循合法、客觀、準確、公正、科學、安全的原則,確保毒品物證的收集、固定、保存嚴格依法進行。
第三條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毒品犯罪案件,應當對公安機關提取、扣押、稱量、采樣、檢驗毒品的程序和相關證據的合法性進行審查。
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毒品提取、扣押、稱量、采樣、檢驗等程序存在瑕疵,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要求公安機關予以糾正或者給予合理說明。相關證據經公安機關更正或者合理解釋,可以使用;不能補正或者不能作出合理解釋的,應當依法排除相關證據,不得作為批準逮捕、起訴或者判決的根據。
第二章提取和扣押
第四條偵查人員應當對與毒品犯罪案件有關的場所、物品和人員進行勘驗、檢查或者搜查,及時準確地發現、固定、提取、收集毒品、內外包裝痕跡、生物樣本和其他物證,並依法予以扣押。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指定或者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勘驗、檢查。
制造毒品和非法生產毒品刑事案件偵查人員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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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勘驗、檢查或者搜查時,應當提取制造毒品和非法制造毒品的原料、制劑、成品、半成品以及工具、容器、包裝、附著在上述物品上的痕跡、生物樣本和其他物證,並當場扣押。
不同包裝的藥品在提取和扣押過程中不得混用。
現場檢查、檢驗或者搜查時,應當對扣押藥品的原狀拍照或者錄像,並采取措施防止犯罪嫌疑人和其他無關人員接觸藥品和包裝物。
第五條扣押毒品應當由兩名以上偵查人員在有犯罪嫌疑人、證人在場的情況下進行。
提取和扣押毒品應當制作記錄,並當場開出扣押清單。
筆錄和扣押清單應當由偵查人員、犯罪嫌疑人和證人簽名。犯罪嫌疑人拒絕簽名的,應當在筆錄和扣押清單上註明。
第六條同壹案件中異地查獲的兩個以上包裝的藥品,應當按照不同的查獲地分組。
同壹人查獲兩個以上包裝的藥品,應當按照下列方法分組:
(壹)藥品或者包裝的外觀特征不壹致的,應當按照藥品和包裝的外觀特征分組;
(2)毒品和包裝材料有相同的外觀特征~但犯罪嫌疑人供述不是同壹批次的毒品~根據犯罪嫌疑人供述的不同批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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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
(3)毒品和包裝外觀特征相同~但嫌疑人辯稱其中部分不是毒品或是否為毒品~嫌疑人辯護的部分疑似毒品被單獨分組。
第七條對查獲的毒品,應當按照其獨立的最小包裝逐壹編號或者命名,並在筆錄或者扣押清單中記錄毒品的編號、名稱、數量、位置、包裝、顏色、形狀等外觀特征。
在藥品稱重、抽樣和檢驗過程中,藥品外觀特征的編號、名稱和描述應當與記錄和扣押清單壹致;不壹致的~應當書面說明。
第八條對體內藏毒的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對犯罪嫌疑人排出體外的毒品進行監測,及時提取、扣留並記錄。筆錄應當由偵查人員和犯罪嫌疑人簽名;犯罪嫌疑人拒絕簽名的,應當在筆錄中註明。在保護犯罪嫌疑人隱私和人格尊嚴的情況下,可以對戒毒的主要過程進行拍照或錄像。
必要時,我們可以對嫌疑人體內的藏毒情況進行透視檢查,並在戒毒前以透視圖像的形式固定證據。
如果體內藏有毒品的犯罪嫌疑人是女性,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或者醫生對其身體進行檢查,並由女性工作人員對其戒毒進行監護。
第九條現場提取、扣押完成後,壹般應當由兩名以上調查人員對提取、扣押的藥品和包裝物進行現場包裝,並記入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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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裝應當在犯罪嫌疑人和證人在場的情況下進行;藥品應當用包裝袋包裝,並加密密封~或者用封條密封~標記、編號~由偵查人員、犯罪嫌疑人、見證人在封口處、密封處或者指定地點簽名,註明包裝日期。犯罪嫌疑人拒絕簽名的,偵查人員應當註明。
因情況緊急、現場環境復雜等客觀原因確實無法現場進行包裝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及時將藥品帶到公安機關辦案場所或者其他適當場所進行包裝,並對藥品移動前後的狀態進行拍照、固定,作出書面說明。
包裝時~不要將藥物混裝在不同的包裝中。不同組的藥品要分開包裝~包裝後可以統壹簽收。
第十條必要時,調查人員應當對提取、扣押、包裝的主要過程進行拍照或者錄像。
照片和視頻資料應當反映提取、扣押、包裝活動的主要過程,以及藥品的原始位置、儲存狀態和變化情況。照片要配有相應的文字說明~文字說明要對應照片反映的情況。
第十壹條公安機關應當設立專門的藥品存放場所或者物業管理場所,指定專人保管包裝好的藥品及其包裝,並采取措施防止藥品變質、滲漏、丟失、損壞或者汙染。
對於易燃、易爆、有毒和有儲存條件的場所,儲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