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可以不簽字,對責任認定的依據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效力沒有影響。簽名是交警部門的送達方式。壹方有異議的,應當在法定期限內申請復核。
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內容:
1,除尚未找到肇事逃逸人或者車輛或者無法核實交通事故事實的以外,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交通環境等基本信息;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交通事故證據及其成因分析:交通事故當事人的過錯和責任或者事故原因;
2.尚未查獲肇事逃逸人、車的,要求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當事人請求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收到要求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當事人書面申請後十日內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寫明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受害人的情況和調查掌握的事實,有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認定受害人的責任;沒有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認定受害人無責任。並送達賠償交通事故損害的當事人;
3.交通事故事實無法查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的情況和調查取得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
綜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可以不簽字送達雙方當事人。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四條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壹)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的基本信息;
(二)道路交通事故的經過;
(三)道路交通事故證據和事故原因分析;
(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的過錯和責任或者事故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名稱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由交通警察簽名或者蓋章,並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