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合同詐騙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合同的簽訂和履行過程中,通過捏造事實、隱瞞真相、設置陷阱等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行為。或者合同壹方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故意告訴對方虛假信息,誘導對方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從而與之簽訂或者履行合同。合同詐騙罪,即行為人必須以欺詐手段使對方陷入錯誤,並因此表示自己的意誌,從而與其簽訂或履行合同;存在欺詐行為。欺詐可以表現為欺詐人故意以某種方式使對方陷入錯誤,也可以表現為欺詐人故意以某種方式妨礙對方犯錯誤;可以表現為積極的做事方式,也可以表現為為了做事而故意不做事的方式;被騙者因為詐騙陷入了錯誤。這裏所說的“錯誤”是指對合同內容和其他重要情況理解上的缺陷。比如將劣質產品誤認為優質產品,將有重大缺陷的標的物誤認為無瑕疵,將欺詐者誤認為有履行合同的能力。這種錯誤必須是詐騙人的詐騙行為造成的,即受害人的錯誤與詐騙人的詐騙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受害人聽信他的描述和看到的樣品被騙,與其簽訂或履行合同。誤解必須是意思表達的直接原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虛構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二)使用偽造、變造、無效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抵押的;(三)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欺騙對方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沒有實際履行能力的;(四)收到對方支付的貨款、預付款或擔保財產後;(五)以其他手段騙取對方財物的。第二百二十四條之壹組織、領導者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通過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取得加入資格,按照壹定順序形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數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與的傳銷活動,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