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代理的法律特征是什麽
代理是指以他人的名義,在授權範圍內進行對被代理人直接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為。代理具有下列基本特征: (壹)代理行為必須是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 (二)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獨立為意思表示。 (三)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為民事法律行為。 (四)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另外,凡依法律規定,或依法律行為的性質或當事人的約定,必須由本人親自進行的行為,不得代理。如婚姻登記、設立遺囑、具有人身性質的債務的履行等等。三、代理的種類有哪些
(壹)法定代理、指定代理與委托代理 這種分類的根據,是代理權產生的不同方式。 法定代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權直接根據法律規定而產生。“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指定代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權根據人民法院或其他機關的指定而產生。例如,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人民法院及村民委員會等有權為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指定監護人,也就是指定法定代理人。由於指定代理人的機關及代理權限都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因此,指定代理不過是法定代理的壹種特殊類型。 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權根據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權行為而產生。因委托代理中,被代理人是以意思表示的方法將代理權授予代理人,故又稱為“意定代理”。 (二)壹般代理與特別代理 這種分類的根據是代理權的不同範圍。 壹般代理是代理權未經特別限制,代理人可以實施法律上規定其可以實施的壹切代理行為的代理,故又稱為全權代理、總括代理,如法定代理就是壹般代理。 特別代理是代理人的代理權受到特別限制的代理,即代理人僅僅在特許範圍內實施代理行為,故又稱分代理、特定代理。 (三)單獨代理與***同代理 這種分類的根據是享有同壹代理權的人數。 凡是代理權為壹人所享有的,為單獨代理。在單獨代理的情形,代理人有權就代理事務獨立作出決定,故又稱獨立代理。 凡是代理權為二人以上***同享有的,為***同代理。在***同代理的情形,代理事務應由全體代理人***同作出決定。 (四)本代理與再代理 這種分類的根據是代理權是否直接由被代理人授權而產生。 凡是直接由被代理人授予代理權而以被代理人名義進行的代理行為,稱為本代理。 凡是由代理人將代理事務的壹部分或全部轉而委托其他人進行代理的,稱為再代理,又稱復代理。 從上可知,上訴狀是可以委托代理人提交的,不過代理人壹定要得到上訴人的授權,且是在授權範圍內代理。以上便是為您帶來關於上訴狀委托人能替簽嗎的相關知識,若大家有什麽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問,可以咨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