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合同也稱為契約合同或書面合同。它是指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必須簽字、蓋章並正式交付的合同。這種聯合服務多用於土地轉讓、抵押等交易。根據1925《物權法》第73條規定,契約書必須由希望受其約束的當事人簽訂。根據普通法慣例,這類合同的簽署壹般是在沒有相關證人在場的情況下進行的;應增加密封標記或蠟封標記;送達文本通常由專人送達或象征性送達,即由送達人蓋章並聲明“我將此約束性契據交付給妳。”
然而,在現代實踐中,契約合同的形式要求往往不那麽嚴格。雙方通常可以在合同生效前簽字蓋章:他們也可以不用蠟或密封紙或印章,在事先印在文件上的L. S圈上簽字。即視為符合簽章形式要求,具有完全效力[1]。原則上,房契合同自轉讓方向受讓方交付合同之日起生效。但在目前的實踐中,只要轉讓方已表示無條件受合同約束,就應視為合同已經交付;即使合同尚未實際交付,仍在轉讓方手中,也視為合同已經生效。但有些附條件、附期限的地契合同,只有在附條件或附期限達到時,才能視為正式交付而生效,故又稱為附條件地契合同。在延遲條件契約所附條件未履行期間,雙方不得撤銷合同[2];當所附條件得到滿足時,雙方受契約合同的約束[3]。
根據英國法律,下列交易必須訂立密封合同:(1)無對價的合同行為(如無償贈與);(2)三年以上合法的房地產轉讓和所有土地權益的租賃;(3)英國船舶或其股份的轉讓;(四)註冊公司章程。
印章合同具有簡單合同所不具備的優點和特點。首先,即使蓋章合同中沒有對價,也可以強制執行,而簡單合同中如果沒有對價,則不生效;其次,蓋章合同的訴訟時效為自案由之日起12年,簡單合同的訴訟時效為6年(見訴訟時效規定);第三,封存合同可以取代和變更其之前的簡單合同,使後者消失,導致合同的合並;最後,禁止反悔原則適用於蓋章合同。根據這壹原則,當事人不得否認他在房契合同中所說的話的真實性(即禁止反悔),除非能證明對方在合同訂立中的不當行為(如欺詐)。
第二,簡單合同
簡易合同是最常見的合同形式,它與密封合同最基本的區別是必須有對價因素才能生效。因此,“簡易合同”是以對價為成立要件的合同類型的總稱,包括書面合同、口頭合同和默示合同;但是,它是最能體現簡單合同特征的書面合同,所以下面我們將重點介紹書面合同。
(壹)書面合同
書面合同是指以書面形式訂立並有書面材料證明的簡單合同;可以進壹步分為兩類:壹類是典型的書面合同(書面合同),另壹類是基於書面材料的簡單合同,也稱書面票據合同。根據英國法律,下面的合同必須是典型的書面合同形式,否則無效。(1)匯票、支票、本票;(二)海上保險合同: (三)動產抵押證券;(四)因時效期間屆滿而免除責任的債務人,也曾負有債務的;(5)1965的租購法規定的分期付款合同、賒銷或附條件銷售也必須是典型的書面形式,並由買受人或協議確定的其他人簽字,否則出賣人不能依此要求強制執行。此外,消費信貸法1974(見第五章第六節)第61條規定的約定也應當采用典型書面形式,但默示條款除外;(6)壹般情況下,企業不必為其進入商號和地址列表而付費,但如果當事人或其代理人的登記和簽署行為符合1971和1975的主動貸款供應和維持法的要求,也應采用典型的書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