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本會名稱為“深圳市信義商會”。
第二條本會性質:新沂籍人士深度投資的商業企業、個體工商戶及其他經濟組織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商會宗旨: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公德的前提下,“搭建橋梁,交流信息,合作共贏”。
第四條本協會接受深圳市民政局、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和深圳市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本協會的活動區域為廣東省深圳市。
第六條協會地址:深圳市桃園街道辦事處富光有限公司大樓二樓218室。
第二章經營範圍
第七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壹)加強信義界與深圳信義名人及信義人在深圳創辦的企業的交流,為家鄉建設提供科技和經濟信息,引進項目、資金、技術和人才;
(二)加強會員之間的交流與合作,廣交朋友,增進友誼,互幫互助,共謀發展;
(三)為會員提供科技、經濟、管理、教育培訓、就業、市場開拓、宣傳和法律咨詢等方面的服務和幫助;
(四)組織會員開展各種科技、經濟、文化活動,促進相互交流與合作;
(五)宣傳家鄉社會經濟建設成就,宣傳深圳名人、信宜人在兩個文明建設中創辦企業的先進事跡和典型;
(六)承辦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委員委托的事項。
第三章成員
第八條信宜市民在深圳投資興辦的具有合法有效工商營業執照的各類經濟組織,均可自願申請入會。
第九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能夠積極熱情地為協會服務;
第十條入會程序是:
(壹)提交會員申請;
(二)理事會授權秘書處審查,並經協會會長批準;
(3)按規定繳納會費後,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放會員卡。
第十壹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壹)出席會員代表大會,參加商會的活動,接受商會提供的服務和信息;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我方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提出建議、意見和監督的權利;
(五)享受會員提供的幫助和支持;
(六)請求協會幫助維護其合法權益;
(七)自願入會,自由退出。
第十二條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自覺遵紀守法,遵守章程;
(二)執行本會決議,承辦本會委托的事項;;
(三)按照規定繳納會費;
(四)維護本協會的聲譽和合法權益;
(五)向本局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對本局工作提出建議和倡議,努力完成本局交辦的工作。
第十三條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1)壹屆會費1,000元;
(2)董事會費壹屆5000元;
(3)副會長會費20000元。
(4)常務副行長、監事會主席壹屆薪酬10萬元。
(5)會長每年會費為150000元(人民幣)。
第十四條會員退出俱樂部,應當書面通知俱樂部,並交回會員卡。會員未按規定繳納會費或長期不參加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出。如果中途退會,所交的會費將不予退還。
第十五條會員嚴重違反協會章程的,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通過,由協會進行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章程的,經董事會表決予以罷免。
第十六條協會經理事會決定,會長批準,可以聘請相關知名人士擔任商會名譽會長、名譽會長和高級顧問,但不具有會員資格和表決權。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和解聘
第十七條協會由會員代表大會組成,會員代表大會是行業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協會章程行使職權。
第十八條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半數以上代表通過方可生效;
會員代表大會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形成會議記錄,由全體監事簽名並向會員公布。
第十九條會員大會代表的產生方式如下:理事會成員是會員大會的當然代表。剩余名額由秘書處根據信宜的行政區域和成員人數按比例分配給各鄉鎮辦事處。各鄉鎮辦事處將負責組織成員會議,最後由秘書長匯總審核,報會長審批。
第二十條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內,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二)選舉或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執行理事、理事、監事、監事,選舉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
(三)審議董事會、監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和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對本協會的變更、解散和清算作出決議;
(五)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六)制定或者修改本組織章程和選舉辦法;
(七)決定終止。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壹條。會員大會的任期為3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選舉的,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但是,最長延期不得超過1年。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會議。如果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壹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二條本會設理事會,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和理事組成。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和協會章程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壹)籌備和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三)制定本協會的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四)制定協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變更、解散和清算方案;
(五)制定協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六)決定協會內部機構的設置,領導協會內部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會員的處分和開除;
(八)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和副會長;聘任或者解聘秘書長,決定協會分支機構的主要負責人;
(九)決定名譽會長、名譽會長、高級顧問、名譽理事等名譽職務;
(十)決定吸收和罷免委員;
(十壹)決定和領導協會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根據秘書長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協會副秘書長和辦事機構、代表機構負責人,決定其報酬;
(十二)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以召開交流會的形式。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出席成員表決通過方可生效。理事會應當對該決議形成會議記錄,並向全體董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並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責時,會長委托常務副會長召集和主持會議。三分之壹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五條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從理事中選舉常務理事。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和常務理事組成。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的職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第壹、二、四、五、六、七、八、九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執行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出席的執行董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並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責時,會長委托副會長召集和主持會議。三分之壹以上的執行董事可以提議召開常務理事會。常設理事會應至少每六個月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以召開交流會的形式;
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作決議形成會議記錄,由監事簽字確認,並向全體董事公告。
第二十六條協會設立會長執行會議,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和秘書長組成,對常務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經常務理事會授權,可以根據章程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制定和執行年度工作計劃、預算和決算;
(三)協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的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副秘書長和各辦公室、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提名聘用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的專職工作人員,報行長批準;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七條行長辦公會議至少每半年召開壹次,特殊情況下也可以通訊形式召開。會長常務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表決才能生效。行長辦公會議應當對該決議形成會議記錄,並向全體執行董事公告;
行長辦公會議由行長召集並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責時,會長委托副會長召集和主持會議。三分之壹以上的會長辦公會議成員可以提議召開會長辦公會議。
第二十八條本會設監事會,由3名成員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成員任期與董事會成員任期相同,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會成員。
第二十九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監事會工作;
(二)列席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會議,監督會議程序的有效性和表決結果的合法性,監督會員代表大會和會員理事會的選舉和罷免;監督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商會的財務會計資料,並向登記管理機關和主管稅務、會計部門報告情況;
(四)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有權向董事會提出問題和建議,或者向登記機關反映情況;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當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商會利益時,要求其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有關部門報告;
(六)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協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的領導,認真履行職責。
第三十條監事會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應當經三分之二以上的監事通過方可生效。監事會會議記錄應當向全體成員公布。
第三十壹條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監事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3)行長、常務副行長、副行長的最高年齡不得超過70歲;協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超過最高工作年齡的,在任職前須經理事會批準;
(四)沒有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二條協會設會長壹人,常務副會長若幹人,副會長若幹人。會長是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條本會會長任期3年,最多可連選連任2屆。
第三十四條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議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代表本局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五條本會秘書長兼任常務副會長,其工作直接向會長報告。主要行使以下職權:
(壹)主持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制定和實施年度工作計劃和預算;
(三)協調各辦公室和單位的工作;
(四)提名聘用機關、單位專職工作人員,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六條因特殊情況需要臨時更換或增設監事的,必須向全體會員公告,並經會員代表大會批準;
因特殊情況需要臨時變更或增加執行董事成員的,必須向全體董事公告並經理事會追認;
因特殊情況需要臨時變更或增設副會長或常務副會長的,必須向全體會員公告,並經會員代表大會追認;
協會會長因調動或其他原因不能在任期內繼續擔任會長的,會長所在單位應提前兩個月書面報告理事會,並可推薦其他相應人選作為繼任者。理事會接到會長單位的報告後,應在30日內召集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研究,並提交會員代表大會進行無記名投票選舉。會長變更經會員代表大會批準後,協會應當及時向登記機關提交法定代表人變更的相關材料。
第三十七條本會設立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的規則和程序:
(壹)本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行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準;
(四)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五章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八條協會的經費來源:
(壹)會費;
(2)捐贈;
(3)政府資助;
(四)在批準的業務範圍內從事活動或者提供服務的所得,以及集資所得;
(5)興趣;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條協會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攤派或者變相攤派。
第四十條捐贈人、贊助人或者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商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和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協會應當及時、如實回答捐贈人、資助人或者單位、會員和監事的詢問。
第四十壹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財產和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
第四十二條協會所有會員和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或者挪用協會財產的,應當予以返還,並在會員代表大會上進行審查;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本會執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的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協會將接受主管稅務和會計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四條協會應當配備或者聘用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師。或者委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財務管理,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應在監事會監督下辦理交接手續。
第四十五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監事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
第四十六條年檢、變更、法定代表人變更和清算時,協會必須進行財務審計或離任審計。
第四十七條根據法律法規,本會應當在每年3月底前向登記機關提交上壹年度的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接受年度檢查;
建立重大事件報告制度:舉辦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和展覽,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非政府組織交流,開展評比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和社會捐贈等。,並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機關申報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八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職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簽訂勞動合同。其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條本協會章程的修改,應當經理事會通過,並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五十條本會修改後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30日內,經登記機關核準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壹條本會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終止,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撤銷議案:
(壹)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
(二)會員大會決定解散;
(三)協會分立或者合並;
(四)無法按照章程宗旨繼續工作的。
第五十二條終止本會的議案必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本會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五十三條本會終止前,應當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有關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本協會應當自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第五十四條社團經社團登記機關註銷登記後,社團終止。
第五十五條本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六條本會首任卸任會長為本會“創會會長”。歷任卸任社長經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後,可授予“永久名譽社長”榮譽。
第五十七條本章程於2010年4月20日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八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協會理事會。
第五十九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