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壹般判決的證據認定,法院不會采納該欠條作為欠款的證據。如果妳想要贏得這場官司,妳就必須證明,對方在寫欠條時有惡意隱瞞姓名的故意,或是有第三人在場證明欠條的真實性。
欠條作為壹種由欠款人出具的,據於證明欠款的法律文書,在出具人有相應的民事能力、欠款的原因合法的前提下,只要在欠條中有明確的欠款金額、並由欠款人親自簽名確認就是壹份合法的欠條,具有法律效力。
當然,如果在欠條中寫明雙方當事人的身份信息(身份證號碼、住址等)、欠款產生的原因、並約定具體的還款日期及相應的違約責任等,則會有利於以後糾紛的處理。
按照壹般的經驗,借條只要包括了出借人、借款人、借款金額、借款時間等主要內容即為合法有效。規範的借條應具備如下內容:
(壹)寫清楚借款人和貸款人的法定全名。
(二)寫清楚借款金額,包括大寫和小寫的金額。
(三)寫清楚借款時間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確的借款期限。
(四)寫清楚借款的利息,應有明確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終應支付的借款利息總額。
(五)應寫清楚借款本息償還的年月日時間及付款方式。
(六)應有借款本人親自簽章、手印或親筆書寫的簽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 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六百六十九條 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