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定撤銷的案件,應當制作案件決定書。公安機關應當寫出《撤銷案件通知書》,提交檢察機關決定撤銷案件。
撤銷案件的決定
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後,發現犯罪嫌疑人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法作出的撤銷案件的文書,稱為撤銷案件決定書。
擴展數據:
撤銷案件決定書的書寫方法:
決定書是三聯填空文書,由撤銷案件決定書正本、副本和存根組成。
1.原撤銷案件的書面決定。對聯由頭、文、尾三部分組成。
①第壹部分。包括文書的標題和編號,寫法基本和壹般的偵查文書壹樣。
(2)正文。包括以下兩項內容:①嫌疑人的姓名、性別、年齡、住址、單位、職業。以上各項依次填寫,力求準確、簡潔、清晰。②駁回案件的案由、理由、依據、決定用天空體文字,上面寫著:“我局辦理的案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決定駁回。”
填寫案由時,應同時註明犯罪嫌疑人姓名,如“搶劫”壹案;根據當地法律填寫理由,什麽樣的情況,如“無犯罪事實”或“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法律規定應根據具體的撤案原因填寫第15條或第130條。
(3)尾巴。加蓋公安局印章並註明年、月、日。應附上聯合副本以備將來參考。故應將撤銷案件決定書副本送交原案犯罪嫌疑人,由他在聯副本下方空白處寫上“本決定書副本已收到”,簽名並註明年、月、日。
2.撤銷案件的決定書復印件。對聯由頭、文、尾三部分組成。各部分的內容和寫法與正文相同。副本送達原案犯罪嫌疑人,原案犯罪嫌疑人死亡移交其家屬。關聯是犯罪嫌疑人被撤銷的證據,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3.撤銷案件決定書存根。對聯由手和文字組成。
①第壹部分。文件的標題和編號與原件相同,僅在標題下方有“(存根)”字樣。
(2)正文。依次填寫以下項目:案件名稱、案件編號、原案件犯罪嫌疑人姓名、性別、年齡、住址、單位、案件職業撤銷原因、批準人、批準時間、辦案單位、填寫時間、填寫發送人。以上各項填寫準確清晰,無漏項。復印件是公安機關撤銷案件的憑證,應留存備查。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案件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