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信息及交易記錄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
金融機構應當按照以下時限保存客戶身份信息和交易記錄:
客戶身份信息自業務關系結束之年或壹次性交易入賬之年起至少保存5年。
交易記錄應當自交易記錄之日起至少保存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