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九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壹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壹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十壹條?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同意的除外。
擴展數據:
股東大會的決議包括:
1.股東大會決議基本情況:會議時間、地點、性質(定期和臨時)。
2.會議通知和出席會議的股東:會議通知的時間和方式;出席會議股東及股東棄權情況(會議召開前15天通知全體股東)。
3.主持會議:第壹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並主持;壹般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責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主持會議(應附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董事的委任書)。
4.會議決議:
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對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並、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東大會決議的具體表決結果,同意的股東所代表的股份數,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股份總數的比例。持反對意見或棄權的股東的情況。
5.簽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決議由股東(自然人股東)蓋章或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