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流程
1,選擇結婚登記地
只能選擇壹方當事人戶籍所在地的民政局進行婚姻登記。
2.登記赴約
辦理婚姻登記的民政局已開通網上預約功能的,可在領證前提前進行網上預約。如果當地民政局沒有開通預約服務,可以直接去現場。
3.去註冊
雙方持戶口本(需戶籍證明取得集體戶籍證明)、身份證、三張兩寸近期半身免冠照片(可隨身攜帶或現場拍攝)、簽署聲明本人無配偶且與對方無直系血親關系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離婚時需攜帶離婚證或其他離婚證明材料)到登記處辦理。
4.工作人員審查
工作人員審查新婚夫婦攜帶的證件、資料是否齊全,填寫的表格是否有信息錯誤,並從結婚意願、精神狀態、血親等方面詢問新婚夫婦是否不適合結婚。
5.給出註冊結果。
審核通過後,迅速辦理登記手續,發放結婚證。如果審核後發現不適合結婚,工作人員會向新人說明,新人會重新辦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46條婚姻應由男女雙方自願,禁止任何壹方強迫另壹方,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幹涉。
第1047條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2歲,女性不得早於20歲。
第壹千零四十八條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壹千零四十九條男女雙方要求結婚的,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完成時,婚姻關系成立。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第1050條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的協議,女方可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