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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簽章的方式有哪些

1.法人簽章的方式

法人簽章,是法人組織在票據上的簽章。眾所周知,法人本身不可能進行任何簽章行為,在實際中需要法人在票據上簽章時,實質都是由自然人做出的,這也是壹種通例。對於法人簽章的方式,多數學說均認為僅限於印章的形式。也有部分學者認為,代表人直接以手書進行法人名稱的簽名,也可認作是法人簽名。其論據是自然人可以手書簽名,法人也應存在自然人所為的手書簽章,而且,不存在任何障礙。但是,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都要求法人進行登記,就是因為法人是抽象存在的,只有進行了法人登記,法人才算被公示、公信、公知,這對交易的安全來說是極其重要的保障。將自然人手書法人名稱作為法人簽章,若將固定的某人手書法人名稱作為法人簽章的話,因簽章人的固定性及筆跡的不穩定性,可能將造成許多不便;若將多個自然人的手書法人名稱作為法人簽章的話,除筆跡具有多樣性以外,簽章被濫用的可能性明顯增大,這將帶來嚴重的後果。由此看來,代表法人的只能是印章,而不可包括手書的法人名稱。

2.法人印章的種類

法人印章,壹般分為四種。第壹種被稱作法人印章(公章),即刻有法定名稱且代表法人的印章。第二種被稱為法人專用章即刻有法人法定名稱且刻明某些事項專用的印章,如合同專用章、財務專用章等。第三種被稱為法人分支機構印章,即刻明該法人名稱與分支機構名稱的印章。第四種被稱為法人職能部門印章,即是刻有法人法定名稱和職能部門名稱的印章。77

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票據管理實施辦法》第14條規定:“商業匯票上的出票人的簽章,為該單位的財務專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可以看出我國票據實務中,要求法人在票據上的簽章應為法人印章或法人財務專用章,除此以外的法人其他印章,其效力是不被《票據實施管理辦法》承認的。然而,當票據簽章壹旦因與預留印章不符,被銀行拒付而退還持票人時,其簽章在票據法上卻為有效,持票人可以憑票向前手追索,這樣也就保護了持票人的利益。

3.法人為票據簽章形態的立法比較

大多數國家和地區均為在商法或票據法中對法人簽章的方式做出規定,多數是法律對實務中的習慣做法默認,僅個別法律明確規定了法人票據簽章的方式。《美國統壹商法典》3—433條第二款規定:

(1)如果票據未記明被代表的本人,也未顯示出代表人的簽名系以代表身份作出,則應個人承擔責任;

(2)如果票據記明被代表的本人,但未顯示代表人的簽名系以代表身份作出,或者票據未記明被代表的本人,但顯示代表人的簽名系以代表人身份做出,除非在直接當事人之間另有其他證明外,應由個人承擔責任。

從該規定可得出,法人在票據上簽章不僅須有法人印章與代表人簽章且須有表明代表的意思,缺壹不可。作為不成文法的美國在其《統壹商法典》中對法人簽章做了如此詳盡的規定,無疑體現其對法人簽章方式的格外註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