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帶入問詢間,問詢是壹般是2~3人,1~2個問詢,1個記錄;
(3)施加心理壓力,開始問詢;
(4)問詢完畢,錄好口供;
(5)給報案回執,還需要留下自己住址、聯系方式。
需要身份證和簽名的目的是確定嫌疑人或者證人的身份信息。錄完之後留下通訊方式目的是隨時可以聯系上嫌疑人或者證人。
隨著偵查實踐中過於“迷信”口供作用,口供的證據效力已被誇大,即便是對口供雙重屬性的認識,也多是停留在理論上,在此不妨將實踐中常見口供形態予以列舉,探究其證據效力。
1、孤立的口供,未經查證和查證不實的口供當然不具有證據效力,這已由立法所確定,不必贅述。
2、關於查證屬實的口供的證據效力,依法獲取的口供壹經查證屬實,當然可以作為定案的依據。
但是應當看到,對口供的查證過程,同樣是壹個收集其他證據,審查判斷所收集的證據的過程審查口供的真實性必須有足夠的其他證據,口供作為壹種對案件事實有直接證明作用的證據,根據邏輯規則,其自身在不能證明自身真實性時,亦即喪失了獨立證明案件事實的可能性。
3、非法獲取的口供,雖經查證屬實,也不應承認其證據效力
:錄完口供的流程
錄完口供之後是可以按照相關的流程進行處理,但提醒在錄口供的時候所說的話必須要真實,如果錄口供有撒謊當事人是需要為自己的行為付出該有的法律代價。關於錄完口供之後的流程或是錄口供後的要求,來華律網找專業的律師幫助自己。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三條明確規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