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婚姻登記條例》真的規定結婚證、離婚證必須本人簽字。凡是有簽字能力的,肯定都簽過結婚證或者離婚證。法律法規要求本人親自簽字並按指紋才有效。這是為了防止各種欺詐處理;從法律角度來說,要求盲人按照規定練字、手語是合理的。要知道民政局也有自己的業務要求,他們並沒有直接決定給盲人免簽。而且在這次事件中,民政局為這對夫婦減少了壹定的手續,允許他們在非戶籍所在地辦理離婚證。按道理,離婚證也是在雙方戶籍所在地辦理的。
第二,盲人看不見東西並不意味著他們不會寫字。為了保證流程,民政局還是要求他們簽字,了解法律法規。其實特殊情況下他們是不需要簽字的。為什麽這件事上的盲人壹定要練字?特殊情況其實是針對那些完全沒有能力的人,比如手殘等完全喪失在鞋上寫字能力的人,可以直接通過視頻、錄音等方式進行簽名。老人雖然看不見,但還沒有完全喪失書寫能力,自然會讓他寫簽名。不是民政局為難別人,而是民政局的員工也是按照章程處理事件的。
國有議員有家規,制度不完善會讓我們覺得民政局在為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