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藝術簽名 - 妳好,想問壹下名下買房的案子勝訴幾率大嗎?

妳好,想問壹下名下買房的案子勝訴幾率大嗎?

為了保護當事人的隱私和安全,本文當事人均使用化名。

案件事實

馬聰和王鴻是夫妻,馬聰和馬良是國家幹部,馬聰和馬明、劉媽是兄弟。1994,馬聰以馬明的名義全款購房,馬良以劉媽的名義在同壹個小區又買了壹套房子。從1998到2003年,爭議房屋由馬聰使用。2003年,馬明失去了他的住所,馬聰讓馬明免費住在有爭議的房子裏。2011年,馬明搬回順義將爭議房屋交付他人,但馬聰多次要求返還。馬聰還聲稱,由於馬明的不合作,壹直無法辦理財產手續和過戶手續。故請求法院:1。確認爭議房屋依法歸馬聰、王鴻所有;2.馬明協助馬聰、王鴻辦理房屋糾紛登記手續;3.馬明把有爭議的房子讓給了馬聰和王鴻。

馬明辯稱,雙方之間沒有按姓名註冊的協議,在馬聰也沒有出資。涉案房屋為馬明所有,與馬聰無關。

壹審審理過程:壹審法院查明,爭議房屋的原購房發票及入住簽約單均由馬聰持有;2003年9月後,馬明壹直居住在涉案房屋內;

庭審中,、提供了、、馬三名證人出庭作證及錄音資料壹份,證明爭議房屋為、所有。馬明在錄音材料中明確承認:“我現在住在妳二叔的房間裏,我隨時都會承認這個房間是他的。”

壹審法院觀點:壹、購房發票和入住合同上的簽名為馬明,但原件均為馬聰所有。馬明表示,他用現金購買了涉案房屋,但沒有原始憑證,這不符合常理。

第二,證人馬良、劉媽、馬聰和馬明是雙胞胎,他們的證詞具有很大的證明力。涉案房屋發生糾紛時,兩人會在中間協調,知道真實情況,所以證言相當可靠;此外,兩名證人證明本案房屋是馬聰以馬明的名義購買的,這可以解釋為什麽原始購房發票和入住合同在馬聰手中。

第三,證人馬良說,他和馬聰都在花園小區買了房子,並讓馬聰想辦法以他人名義購買。目擊者劉媽說,馬良在花園小區買房子時借用了他的名字。由此推斷,馬聰在購買涉案房屋時借用馬明的名字是合理的。

壹審判決:

1.有爭議的房子屬於馬聰和王鴻;

2.馬明協助馬聰、王鴻辦理房屋糾紛登記手續;

3.馬明把有爭議的房子讓給了馬聰和王鴻。

馬明不服上訴,請求撤銷原判,駁回對方的訴訟請求。上訴理由為:壹審法院認定雙方以名下房屋購買房屋的約定無證據;上訴人壹審提交了充分的證據證明涉案房屋是上訴人購買的;壹審法院沒有認定出資問題;爭議房屋尚未進行初始登記,其產權尚未確立;房子是小產權,不可能辦理所有權證;騰退房屋的問題和本案不是壹個法律關系。

二審查明:二審法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壹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壹致。

對於房子能否辦理權屬登記,馬明表示,房子建在集體土地上,不能對外出售,至今沒有辦理房產證;馬聰說,這個小區可以辦理2006年到2007年的產權證。

二審法院的觀點:馬聰、王鴻與馬明之間以購房為名的關系可以認定。然而,壹審法院直接裁定,確認所有權屬於馬聰和萬虹是不適當的。

二審判決:

1.維持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x1民事判決書第三項;

2.撤銷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x1民事判決書第壹、二項;

3.拒絕馬聰和王鴻關於確認有爭議的房屋屬於馬聰和王鴻的主張,並要求馬明協助移交該房屋。

本案的關鍵在於,馬聰、王鴻和馬明之間是否存在以此為借口購買涉案房屋的協議。判斷雙方是否存在這種約定,需要圍繞涉案房屋綜合分析雙方提供的所有證據材料。壹審中,馬聰提交的錄音證明了爭議房屋屬於馬聰,馬明對馬聰提交的錄音證據提出質疑但未申請鑒定,故法院應確認錄音材料的真實性;、馬的證人證言、的證人證言,證明事實與以其名義購房的說法相符;雖然馬明提出了上訴,並提供了相關證據,證明聯系房源、簽訂協議、繳納物業供暖費、裝修、居住均由馬明履行。但這些程序對於有爭議的購房是必須的,不管是否存在名下購房的情況。因此,不可否認的是,馬聰和王鴻之間存在協議,以此名義購買房屋。因此,可以得出結論,馬聰、王鴻和馬明之間有壹項以所涉姓名購買房屋的協議。因此,馬明應該履行合同,把有爭議的房子讓給馬聰和王鴻。如果馬明認為他為房子做了貢獻或因借口買房而遭受損失,他可以與馬聰協商或另行解決。

但同時需要註意的是,借名買房的關系是雙方的合同關系。借款人有權要求名人按合同履行,但不能直接取得所有權。本案中,爭議房屋的權屬尚未登記,只能在補充相關手續後辦理。因此,壹審法院不宜直接判決所有權歸馬聰和王鴻,過戶問題應在條件成熟時根據雙方以借款名義購房的約定履行。所以這就需要雙方有壹個明確的約定,借名買房,明確約定出資人和權利人的權利義務,以及後續過戶等問題。這樣以後如果出現糾紛,實際購買者可以憑書面證據通過司法手段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