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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文書是否及時收到?

法律主觀性:

第壹條為了及時高效地做好行政復議工作,及時將行政復議結論告知復議當事人,制定本制度。第二條需要送達當事人的法律文書,可以郵寄送達,也可以委托當事人所在地的鄉(鎮)政府送達,送達後要求鄉(鎮)政府及時將送達回證交回復議機構。送達回證第三條附卷必須印有編號、送達單位(人)、送達地點、名稱、字號、送達時間、送達單位(人)。第四條行政復議法律文書送達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含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辦公室、收發室、值班室接收文書的負責人簽名或者蓋章。第五條受送達人不在的,可以由其所在單位的其他負責人或者其成年家屬代為領取。第六條受送達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應當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情況,將送達的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由基層組織的代表見證簽名,即視為送達。第七條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難以送達的,可以采用公告方式,自公告之日起滿六十日視為送達。第八條通過掛號郵件或者特快專遞送達的,應當附有回執。掛號信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與送達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不壹致的,或者送達回執未寄回的,以掛號信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第九條行政復議法律文書送達回證或者郵寄憑證應當歸檔並妥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