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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假名字簽合同算詐騙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以假名簽訂合同的,如果其目的是非法占有對方財物的,是會構成合同詐騙的,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采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用假名簽合同,合同是無效的,屬於合同詐騙行為。使用假名字簽合同可能會因為沒有適格的民事主體導致合同無效。同時,使用假名字的壹方當事人,如果能獲知他的真實身份信息,並且證明合同系其簽署,在其具有民事主體資格的情況下,合同的性質屬於有欺詐情形,被欺騙壹方有權解除合同,也有權要求其繼續履行合同並賠償損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