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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誰申請了彈性工時制?急!!!有問題就問。

彈性工時制是由於工作性質和工作職責的限制,直接決定勞動者勞動量的壹種工作制度,勞動者的工作時間不受固定時間的限制。對實行彈性工作時間的職工,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參照標準工時制度核定工作量,采取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方式,保障職工休息休假的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

不定時工作制是指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執行標準工時制度,部分職工經勞動行政部門審批後每天無固定工作時間的工時制度。

成都市不定時工作制處理流程:

第壹步:申請人持相關材料按照工商營業執照登記機關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請,承辦人進行初審。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即時告知用人單位,申請材料不齊全的,告知其補正。

第二步:20個工作日內(受理時間為15個工作日),經審查符合法定條件和標準的,依法作出準予許可的書面決定,並告知用人單位。申請材料:

1,申請實行彈性工作時間或綜合工作時間;

2.1份《用人單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申請表》(雙面打印);(點擊下載)

3.1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加蓋公司印章);

4.簽訂集體合同需要書面勞動合同1份(蓋公章),集體合同樣本1份;5、實行特殊工時制度的實施方案;

6.特殊工時制度期滿後用人單位再次申請的,應當書面報告前期實施情況;

7.企業工會意見(需提供1份《工會法人資格證書》,並加蓋工會印章;職工代表大會決議,由出席的職工簽字)。企業未建立工會組織的,應提供“特殊工時制度職工大會”,與會職工應簽字確認;

8.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負責人應當書面提供企業法人授權委托書。

(1)申請條件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及其他用人單位的下列人員,可以實行特殊工時制度:(勞務派遣公司不在適用範圍內)1。用人單位可以對下列員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1)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銷售)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及其他因工作原因無法執行標準工時制度的員工;

(2)長途運輸人員、出租車司機、鐵路、港口、倉庫的部分裝卸人員、工作性質特殊需要機動作業的員工;

(3)其他因生產特點、特殊工作需要或職責需要,適合不定時工作的員工。2、用人單位對下列員工,可以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1)交通、鐵路、郵電、水電、航空、漁業等行業因工作性質特殊需要連續工作的從業人員;(二)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的行業,如地質和資源勘探、建築、制鹽、制糖、旅遊等行業的部分從業人員;(三)其他適合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員工。

(二)填寫“申請”:用人單位應填寫的欄目不得為“空”。(3)作息時間安排:

1,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可以采取相對集中工作、相對集中休息的方式,保證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和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日平均工作時間和周平均工作時間應當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計算期內實際工作時間總和不得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總和。實際工作總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延長工作時間平均小時數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三級以上(含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工作崗位,勞動者每日連續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1小時,每周至少休息1天(指完全休息24小時)。2、實行彈性工時制,企業可以采取彈性工作制,並根據標準工時制合理確定職工勞動定額或其他考核標準,以便安排職工休息。工資由企業根據本單位的工資制度和工資分配辦法,根據勞動者的實際工作時間和勞動定額的完成情況計算支付。

3、實行特殊工時制度的員工符合享受帶薪年休假條件的,企業應安排他們享受帶薪年休假。(4)加班工資支付方式:

1.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度的,計算期內實際工作時間總和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總和的,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按照《關於印發〈工資支付暫行規定〉補充規定的通知》(1995號)執行。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支付標準按照下列方式確定:按月或者按季度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每工作8小時計算不低於勞動者日工資標準200%的加班工資;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不足8小時的,按照實際加班時間支付不低於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150%的加班工資;法定休假日期間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

2、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按照《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部發[1994]489號)第十三條規定執行,不執行加班工資支付規定。

(五)關於“工會或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意見”的填寫:

有工會組織的,應當由企業工會簽字蓋章,並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決議》,由職工代表簽字;沒有工會組織的,應當在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決議的同時,由職工簽名。(六)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決議

決議的內容應當包括:時間、地點、內容、特殊工作時間的種類、作息時間的安排、加班工資的支付方式、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的表決結果、職工或者職工代表簽署的意見和簽名等。

工作時間不固定的工種

根據勞動部《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審批辦法》,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員工主要有三類:

(1)企業中因工作原因不能按標準工時計量的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業務員、部分值班人員及其他員工。

(2)長途運輸人員、出租車司機、鐵路、港口、倉庫的部分裝卸人員以及因工作性質特殊需要機動作業的員工。

(3)其他因生產特點、特殊工作需要或職責需要,適宜實行彈性工作時間的員工。

彈性工作時間制度的申請和批準

實行彈性工作時間需要審批。

根據勞動部《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審批辦法》,“中央直屬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以及其他工作和休息方式的,應當經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地方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綜合計算工時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方式的審批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制定,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因此,您的工作單位必須獲得這兩個職位的不定時工作制的批準。未獲批準的,加班費用按標準工時制度支付。

上海市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審批辦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本市不定時工作制管理,規範本市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以及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申請和審批。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不定時工作制,是指企業因特殊工作條件需要安排職工彈性工作,無法實行標準工時制度,采取不確定工作時間的工時制度。

本辦法所稱綜合計算工時制度,是指企業因特殊工作條件或者受季節、自然條件限制,需要安排職工連續工作,無法實行標準工時制度,以周、月、季、年為周期綜合計算工時的工時制度。

第四條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應當向企業工商註冊地的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申請。但企業實行按年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包括同時申請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應當向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中央直屬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第五條申請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應當填寫《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申請表》,並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1)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和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二)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制度安排職工工作和休息的方案;

確有必要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與執行不定時工作制或者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有關的職工花名冊、考勤記錄等其他材料。

第六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企業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當場或者在五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受理申請人補正的全部材料。

第七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申請後,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必要時可以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對申請人進行核查。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者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決定,並書面答復申請人。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審查期限的,經部門主管領導批準,可延長10個工作日。

第八條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批復可以設定有效期。有效期可根據企業申請設定,但最長不超過2年。

批復有效期屆滿,企業需要繼續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應當按照本辦法重新申請。提出申請時,除按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提交申請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企業按原批準執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說明。

第九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出具的批復應當載明崗位名稱、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期限和起始日期、批復期限、執行中的註意事項等內容。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條經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應當在企業內部公示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出具的批復,嚴格按照批復要求執行,並在執行過程中及時聽取工會和職工的意見。

第十壹條本辦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本市過去的規定凡與本辦法不壹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