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所有制單位和村社集體經濟組織營造的林木,歸該單位和組織所有。
農村居民在房前屋後、自留山以及村社劃定的地方種植的林草歸個人所有,允許繼承、轉讓。
集體或者個人承包、租賃、購買“四荒”地種植的林草,歸經營者所有,合同或協議另有規定的除外。
國有和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和單位、個人所有的林木,由所有者向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登記申請,由縣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使用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的單位和個人應向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登記申請,由縣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森林、林木的所有權和林地使用權。第四條 縣綠化委員會統壹領導全縣的造林綠化工作;縣林業、畜牧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具體組織實施。第五條 每年四月為全縣造林綠化月。縣、鄉(鎮)人民政府要廣泛宣傳貫徹《森林法》和開展造林護林活動。第六條 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業、事業單位均應承擔造林綠化任務,實行劃片定點,包栽包活,限期綠化的辦法。
凡承擔義務植樹的城鎮居民、農村村民,每人每年均應完成義務植樹3~5棵的任務。
對未完成義務植樹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綠化委員會按規定征收綠化費。第七條 造林綠化所需經費,采取以群眾投資投勞為主,國家補助為輔,單位、集體、個人多渠道集資解決的辦法。第八條 造林綠化應當兼顧農、林、牧等各業的發展,實行喬、灌、草相結合,因地制宜地種植用材林、防護林、經濟林、薪炭林。第九條 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興辦林業專業隊或鄉、村林場,扶持重點戶、單位、個人或集體經濟組織、農戶通過承包、租賃或購買“四荒”地植樹種草。
公路兩旁的綠化,由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公路管理部門可劃撥給附近鄉村負責營造。
小片分散的宜林地可以劃給農戶限期造林綠化。逾期不造的,可以另包他人,並收取綠化延誤費。
四旁植樹,必須按要求栽植,不得影響交通、水利、線路和他人利益。第十條 南大山及北山天然林為全縣重點保護的水源涵養林和植樹造林重點區;國有林區、幼林區、新的造林種草區、退耕還林還草區為封山育林育草區。封育期限由縣人民政府確定。封育期內禁止在封山育林育草區放牧、砍柴、伐木和采挖藥材。第十壹條 退耕還林還草應按縣人民政府編制的生態環境建設規劃實施,實行誰退耕,誰植樹種草,誰經營,誰管護,誰受益。第十二條 縣林業、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好林草病蟲災害的監測、預報和預防工作,發生林草病蟲災害時,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統壹組織除治,防止蔓延,消除隱患。第十三條 林區鄉(鎮)和國營林場都要建立健全護林防火組織的護林制度,切實做好森林火災的預防工作,嚴格用火管理。每年10月1日至翌年4月30日為森林防火警戒期。第十四條 未經縣人民政府批準,不得在林地采礦、采石、挖沙、采金、取土和開墾荒地。勘查、開采礦藏和工程建設,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用地單位應向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用地申請,報經上壹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領取使用林地同意書,方可實施。
不得擅自移動或者損壞護林防火、林業生產設施和為林業服務的標誌。第十五條 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入林區狩獵,從事林副業生產和收購林副產品。
進入林區非法狩獵的,依照《青海省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第十六條 采伐更新林木,必須按照《森林法》的規定,辦理采伐許可證後方可采伐。第十七條 對在造林綠化、林木管護、森林病蟲害防治以及森林防火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鄉(鎮)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第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按下列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壹)未經批準,新建、改建道路、水利、電力、通訊等工程,毀壞林木的,由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種毀壞株數2~3倍的樹木,可以並處毀壞林木價值1~5倍的罰款;
(二)未經批準,在林地采礦、采石、挖沙、采金、取土、開荒和在封山育林育草區封育期內砍柴、伐木和挖藥材的,責令賠償損失,沒收其非法所得,可以並處500元的罰款;
(三)在封山育林育草區封育期內放牧的,每次每羊單位處以3元的罰款;
(四)其他毀壞林草的行為,灌木、草每平方米賠償50~100元的損失;樹木除責令限期補種毀壞株數的1~3倍外,可以並處成材樹每株實際價值的3倍、幼齡樹每株20元的罰款;
(五)非法開墾林地,責令恢復原狀,並處每平方米10元的罰款;
(六)盜伐、濫伐林木的,依照《中華人民***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