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合同怎麽簽
簽訂電子合同是壹個簡單快捷的過程: 1、首先要使用智能文檔設計工具,編輯合同內容(也可以從word文檔直接導入); 2、簽約雙方填寫相關合同信息,並確認後; 3、甲方先用電子印章(將壹個類似於U盤大小的物體插入電腦,兩次輸入密碼後,用鼠標點擊電子文件下方空白處,壹個紅色的公司印章就印在指定位置)。 4、之後,甲方用網絡將合同傳輸到乙方,乙方用同樣的方法蓋上電子印章。這樣,壹份具有法律效力的電子合同就生效了。 壹、保障安全性 據專家介紹,電子合同比傳統的紙質合同具有更高的安全性。電子合同的安全性保障主要來自於電子印章技術和數字證書。壹方面,電子合同的內容在蓋了電子印章後不可更改,而且電子印章不能分拆出來使用。另壹方面,數字證書是壹個網上的身份證,它可以確保合同的簽訂方和合同本身是可信任的。此外,電子合同采用了密碼驗證和在傳輸過程加密的辦法,以保證其安全性。電子合同如果萬壹被篡改,還將會提示為無效合同。據了解,電子印章與壹份權威機構出具的數字證書結合,還有雙重的密碼驗證,充分保證合同簽訂雙方的正確身份。在傳輸中,也將采取加密措施,充分保證數據的保密性。另外,技術上還可以提供專門的閱讀插件,可以獨立使用,保證合同不外泄。安全電子印章絕對不只是企業用戶的產品,如今越來越多的個人網上交易,同樣也需要。 專業人士告訴記者,電子簽名過程中要加密、解密,交易雙方使用的密匙是隨機產生的,由1024位亂碼組成,實現破譯的概率是零。與傳統合同相比,數字認證更具有信息的保密性,數據的完整性等優勢。 二、電子合同形式的合法性問題 任何壹種合同,只有其符合法律的要求,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才能具備有效性和和可執行性。各國立法對合法形式的規範主要是要求采用書面形式,而電子合同區別於傳統合同的最大特點恰恰是無紙化,所以電子合同可能會因形式不合法而被認為無效,不予保護。電子商業示範法采用了壹種令人信服,易於被各國接受的辦法,這就是功能等同法認為電子合同只要滿足了書面形式合同的基本功能,就應認為是合法的,不應拘泥於合同是紙的還是非紙的,事實上,書面形式不過是記錄合同內容的壹種方法,如果其他記錄合同內容的方法能象書面形式壹樣,具有準確性、完整性、可核查性,就應認為符合法律關於書面形式的要求。 網絡交易記錄的可靠性如果不低於其他技術維護的記錄,不應因其是電子的而不是紙的來否認其合法性。 因而電子合同似乎無法滿足這些要求。下文將就電子合同中的簽名證據等問題進行探討。 1、簽名 簽名的主要功能是(1)表明文件的來源;(2)表明簽字者已經確認文件所載的內容;(3)構成簽字者對文件內容正確性或完整性而負責的證據。包括簽字在內的各種傳統認證方法,對交易的安全性、可靠性和完整性提供了壹定的保障,但任何認證手段都不是完整無缺的。電子簽名也稱數字簽名,是技術專家們設計了以電子數據密碼表示密匙作為電子簽章再配合認證機機構(CCA)發送數字證書對個人持有的私人密匙作認證,實現合同當事人簽字的功能。使用EDI等現代科技手段進行認證較之傳統並無更多的不可靠性。 事實上傳統的簽字要求關鍵在於所采取的符號是否為當事人帶者認證該文件的明確目的而簽署或采用的,不在於用何種形式進行簽字。換言之,簽字也可以使用某種帶有獨特性的符號來代替。實際上目前EDI交易中普遍采用的電子簽字和數字簽字的技術,不但有認證功能而且更安全可靠,它與書面文件簽字壹樣也能確認文件傳輸過程中的事實。例如電子文件由簽名者發。電子文件自簽發後未作修改。可防止電子信息易於修改而有人作偽,冒用他人名義發送信息,在收到信息後予以否認等。因而電子簽名應被接受為壹種有效的簽字方式。電子商業示範法也是按功能等同法對待電子合同的簽名問題的。 2、原件 原件是相對於復制件而言的,其本義應是原始形成的書面文件。因為電子合同的內容是以數字的形式記憶在電腦中,不可能象傳統的書面合同那樣直接出示。對於原件的問題,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建議同樣采用在解決書面形式問題中采用的功能等同法從大多數國家的證據法來看,原件的功能是:確保當事人能據此宣稱權利或提出抗辯,並對交易進行認證,以及成為可能的最佳證據。換言之,原件的功能也就是對信息的認證以維護其真實可信度。因此只要能證明EDI電文確實是計算機所儲存或接受的信息,就能滿足證據法對原件的要求。 因而從邏輯上講,符合原件功能的電子合同應按原件對待。原件壹個重要的功能是作為證據向法庭提交來作為審判和確定責任的依據。電子信息壹般都儲存在電子計算機內,向法庭出示壹般有兩種方式(1)在計算機顯示器上顯示;(2)打印出。根據1985年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的問卷調查,這兩種方式都是可行的。至於哪種是原件,就要看法院接受哪壹種形式。而我國民事訴訟法要求當事人提供書證時,應當提交原件,復制品不能單獨作為證據使用,電子數據資料的電腦打印件不能視為原件,而是屬於復制件或抄本。 3、證據 法律對合同或其他的民事行為要求采用書面形式,主要是基於書面形式的證據作用。因為書面材料可以長久的保存,如有修改或增減都會覺察出來。而電子數據容易被篡改且不留痕跡,不易覺察,因此就產生了壹系列的問題,如電子數據能否具有與傳統書面證據有壹樣的證據力呢?在當事人發生糾紛時這種儲存在計算機裏的數據能否被法庭采納為證據?電子合同既然能夠存在,就肯定可以證明,因而其證據力是不可否認的,壹項數據電文是否具有充分的證據力,主要看它有沒有符合法律的如下要求: (1)客觀性。作為證據的數據電文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事實。數據電文雖然是以物質形式存在,但其價值在於內容,因此數據電文的客觀性就於內容是否可靠,虛構的、篡改的數據電文沒有客觀性。數據電文的客觀性主要從兩方面入手:(a)信息的來源即誰提供的信息或信息產生的情況;(b)信息的完整性即信息內容的完整性及提供的規範性。計算機的操作有嚴格的規程,包括操作者處於嚴格的控制之中,系統未被非法人員操作等。 (2)相關性。證據與其所涉事實具有本質上的聯系,保證重整方法和過程的客觀科學性和合法性。只有緊密圍繞事實嚴格按照操作程序進行重組才能符合這壹要求; (3)合法性。要依法收集和查證屬實的事實。在計算機內部系統工作時其內部數據往往在內存之中,因此有必要采用壹定的方式將其固定,拷貝到軟盤等存儲工具上。因此要依法按程序進行搜索和案件有關並且是必須的計算機系統。尤其是在計算機網絡中決不能進入其他與搜集案件事實無關的局域網絡,扣押計算機存儲介質應按行業的特點,在無損與案件事實的電子信息的情況下進行。在滿足以上特點的情況下,電子數據是具有證據力的,否則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將無法受到法律的保護,這種貿易就難以發展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