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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代理簽訂的合同會產生哪些後果

無權代理簽訂的合同的法律後果是:

1、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2、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合同有效;

3、善意相對人催告被代理人後,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無效。

4、善意相對人行使撤銷權的,合同無效。

無權代理是指在沒有代理權的情況下以他人名義實施的民事行為的現象。可見,無權代理並非代理的種類,而只是徒具代理的表象卻因其欠缺代理權而不產生代理效力的行為。

綜上所述,無權代理簽訂的合同產生的後果分為好幾種情況,需要視情況而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七十壹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範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