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借條不壹定需要債權人和債務人雙方簽字或蓋章才有效。借條是否有效,關鍵在於能否證明欠款事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條本規定所稱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融資行為。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以及因貸款及其他相關金融業務發生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第二條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應當提供借據、收據、借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借條等債權憑證未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事實抗辯,人民法院經審查裁定原告不具備債權人資格,駁回起訴。
第三條借款人與貸款人對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後未達成補充協議,根據合同有關規定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合同履行地為接受貨幣壹方所在地。
第四條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貸款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不得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貸款人只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壹般保證,貸款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貸款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不得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