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第六十八條
公司成立後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後連續六個月以上未開業的,公司登記機關可以吊銷其營業執照。
根據《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
第二十二條
企業法人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滿六個月未開展經營活動或者停止經營活動滿壹年的,視為歇業,由登記主管機關收繳《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和公章,並通知其開戶銀行辦理註銷登記。
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
第三十六條
個人獨資企業成立後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後停業超過六個月的,吊銷營業執照。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第五十壹條
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根據下列情況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壹)申請文件、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公司登記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文件、材料的,應當決定受理。
(二)申請文件、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公司登記機關認為申請文件、資料需要核實的,應當決定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核實的事項、理由和時間。
(三)申請文件、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並由申請人在更正處簽名或者蓋章,註明更正日期;經確認申請文件、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決定受理。
(四)申請文件、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當場告知的,應當將申請文件和材料退還申請人。
5日內告知的,應當領取申請文件和資料,並出具申請文件和資料的簽收憑證。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文件和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對不屬於公司登記範圍或者本機關登記管轄的事項,應當即時決定不予受理,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公司登記機關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的,應當自收到申請文件、資料之日起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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