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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釋慈善法:規定個人不能公開募捐,但不禁止個人求助

《慈善法》16日獲全國人大表決通過,將於今年9月1日起施行。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秘書處法案組副組長闞珂近日接受人民日報記者采訪,就熱點問題回答記者提問。闞珂說在立法中的壹個考慮是,讓想做善事的人更方便;本法更多的是引導慈善活動通過慈善組織來做;個人求助不屬於慈善法所規範的慈善行為;慈善人人可為,但做好事最好是拿自己的錢,法律禁止個人募捐。

1,怎樣理解《慈善法》所規定的慈善活動?誰可以開展慈善活動?

闞珂:慈善法沒有對慈善下定義。第3條規定了六個方面的公益活動都是慈善活動。從捐贈財產和提供服務角度來看,內地居民、港澳臺同胞、外國人,開展的符合本法第3條規定的活動都是慈善活動。

同時,按照第8條的規定,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的受益對象是“面向社會”。“面向社會”這四個字是在審議過程當中增加上去的,應給予足夠的重視,它有它特定的含義:將學者的學術用語“不特定大多數人群”轉化成了法律語言“面向社會”。

根據第3條、第8條,就可判斷具體的壹個活動是不是慈善活動。

2,怎樣看待第60條關於慈善組織“年度管理費用比例”的規定?

闞珂:慈善法第60條規定,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基金會的“年度管理費用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確定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的支出和管理費用的標準,既要有利於促進慈善組織規範運作,又要符合實際。根據調研及測算:募集財產能力強、規模大的基金會,能達到國務院《基金會管理條例》關於公募基金會每年管理費用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的規定;規模小的基金會要達到管理費用不超過10%這個標準,還有壹定的困難。

法律規定的10%的管理費用的標準,實際只是對很少的公募基金會的規定,對於定向募集款物的基金會沒有作這個規定。在北京調研時了解到,在北京市註冊登記的基金會有378家,其中公募基金會41家,公募基金會占北京市的公募私募基金會總和的10%多壹點。天津市登記註冊的基金會有64家,其中公募基金會20家,公募基金會不到1/3。法律規定,慈善組織可以采取基金會、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等形式,如果這樣去算,即使從大的比例上算,它也只是占這三類組織的1/6。如果再細算,公募基金會占基金會的總數比例是很小的。

3,慈善組織的工作人員待遇的規定是如何考慮的?

闞珂:第60條的確立了兩個原則:壹是“充分、高效運用慈善財產”,要求慈善組織把社會公***資金及時用到需要的方面和地方去,不能沈澱得太多;二是“遵循管理費用最必要原則”,由於慈善組織的財產不是自己創造的,要根據本慈善組織的章程、宗旨,盡量減少不必要的開支。慈善組織的工作人員,不同於營利組織,不同於企業,它的人員的工資標準不能高,現行的規定是不超過當地平均工資水平的兩倍。

4,個人遇到困難,還能進行求助嗎?

闞珂:個人求助法律沒有禁止,本人、家庭成員或者近親屬遇到困難,向社會求助,本法是不禁止的。

但是,個人募捐,本法規定得很明確,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和個人是不能開展募捐的,募捐活動要由慈善組織來做。

5,個人求助和個人募捐有什麽區別?

闞珂:個人求助是個人遇到困難,求助社會給予幫助,是為本人、家庭成員或近親屬進行求助,比如說發微信求助。

為自己募,不是慈善,用老百姓(603883,股吧)的話說,那叫乞討。比如,遇到困難了,寫壹張紙放在在馬路上,讓過路的好心人幫幫我。實際上意思是壹樣的,只不過現在可通過互聯網的方式,實質沒有變,就是為了自己。

個人募捐,是為非親非故的人來籌集款物,法律上是不允許的。本法更多的是引導慈善活動通過慈善組織來做,慈善組織是依法設立的組織,對它政府是有管理的,要求它內部治理結構健全、運作規範,要向社會公開相關的信息。個人募捐有很大風險,沒有第三方的介入,不足以讓人們充分信任。

6,不允許個人募捐的話,在對接機制上有保證嗎?

闞珂:弱勢群體遇到困難,首先是政府的責任,我們有社會救助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大病醫療保險等。有了慈善組織,並不等於政府要減輕責任。現在慈善財產太少了,壹年在壹千億元左右。

遇到困難,可以找慈善組織。慈善組織按照其章程、宗旨,面向不特定的大多數人提供幫助,而且不得有關聯關系。有學者認為,慈善是第三次分配,有利於促進社會公正。

慈善是人人可為的。個人做好事情,最好是拿自己的錢。簡單地說,就是有錢出錢,有力出力,有智慧出智慧。

7,對於求助進行轉發,如何看待?

闞珂:個人有困難向社會求助,自己可發微信朋友圈募集款物。朋友圈是特定對象,我發朋友圈了,妳是我的朋友,在這個圈裏,妳要再轉發,在另外壹個圈又擴大,其實轉發人是做了背書——擔保求助的人是真正有困難。如果是欺詐,給轉發人帶來壹定的麻煩。對此,在立法過程中是考慮過的。我們希望,做這個事情的時候要慎重。現在互聯網很發達,有微博微信,有時候是公募和私募很難分得清楚,要判斷好是個人求助和還是個人募捐。

8,在本社區、單位內的互濟“抱團取暖”不允許了嗎?

闞珂:第110條規定,城鄉社區組織、單位可以在本社區、單位內部開展群眾性的互助互濟活動。

這和通過慈善組織做的慈善是有區別的,是“抱團取暖”。今天我有困難了大家幫助我,明天妳有困難我們大家再幫助妳。慈善有四個特點:自願的、無償的、捐出去的款物是不能索回的、非營利性的。慈善組織的募捐和個人募捐、壹對壹的幫助、本單位或者本社區內的互濟互助活動是有區別的。

9,國外壹些富豪,把自己的遺產很大比例或全部捐給社會做公益。慈善法出臺後,有法律的完善和社會重視,能否預見在今後壹段時期,中國也會出現這樣壹些慈善家?

闞珂:在立法當中的壹個考慮就是,要讓想做善事的人更方便。

舉壹個簡單的例子,現在慈善法第80條關於捐贈的稅收優惠問題,做出這個規定是相當不容易的,這就是想讓捐贈更方便,有利於出現大慈善家。

現在壹些企業家要捐贈,但有不方便之處。企業所得稅法第9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慈善法在此基礎上作了進壹步規定:企業捐贈超出12%的部分,允許結轉以後三年內在計算就納稅所得額時抵扣。這不是有利於企業家捐贈得更多嗎?

第84條,國家對開展扶貧濟困的慈善活動,實行特殊優惠政策。對此需要相關部門出臺相關規定。現在的慈善法,解決了壹部分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