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請求書是申請人請求專利行政部門授予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權的書面文件。
(2)說明書及附圖。說明書是詳細記載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技術內容的文件。如有附圖,應當有附圖說明。附圖是用來補充說明書中的文字部分,便公眾能夠直觀地理解發明或實用新型的每壹個技術特征和整體技術方案。
(3)權利要求書是申請人要求的並經專利行政部門確認的發明創造的保護範圍的書面文件。
(4)說明書摘要是對說明書公開內容的概括,應當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名稱和所屬技術領域,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主要技術特征和用途。
實用新型專利又稱小發明或小專利,是專利權的客體,是專利權法保護的對象,是指依法應授予專利權的實用新型。實用新型通常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的根本區別
第壹,發明專利法所稱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1)發明是壹項新的技術方案 技術方案是指運用自然規律解決人類生產、生活中某壹特定技術問題的具體構思,是利用自然規律、自然力使之產生壹定效果的方案。技術方案壹般由若幹技術特征組成。例如產品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征可以是零件、部件、材料、器具、設備、裝置的形狀、結構、成分、尺寸等等;方法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征可以是工藝、步驟、過程,所涉及的時間、溫度、壓力以及所采用的設備和工具等等。各個技術特征之間的相互關系也是技術特征。
(2)發明分為產品發明和方法發明兩大類型 產品發明包括所有由人創造出來的物品做出的發明。 方法發明包括所有利用自然規律的方法,又可以分為制造方法和操作使用方法兩種類型,例如對加工方法、制造方法、測試方法或產品使用方法等所做出的發明。 專利法保護的發明也可以是對現有產品或方法的改進。絕大多數發明都是對 現有技術的改進,例如對某些技術特征進行新的組合,對某些技術特征進行新的選擇等,只要這些組合或選擇產生了新的技術效果,就是可以獲得專利保護的發明。 實用新型 專利法所稱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實用新型與發明的相同之處在於,實用新型也必須是壹種技術方案,而不能 是抽象的概念或者理論表述。實用新型與發明的不同之處在於,第壹,實用新型只限於具有壹定形狀的產品,不能是壹種方法,例如生產方法、試驗方法、處理方法和應用方法等,也不能是沒有固定形狀的產品,如藥品、化學物質、水泥等;
第二,對實用新型的創造性要求不太高,而實用性較強。 《專利法》第二條規定:“專利法所稱的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它是指通過發明人的構思,利用自然規律創造出的針對各種技術問題的新的解決方案。
法律依據:
《專利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的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整體或者局部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第二十六條 申請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應當提交請求書、說明書及其摘要和權利要求書等文件。
請求書應當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名稱,發明人的姓名,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以及其他事項。
說明書應當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為準;必要的時候,應當有附圖。摘要應當簡要說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要點。
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清楚、簡要地限定要求專利保護的範圍。
依賴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申請人應當在專利申請文件中說明該遺傳資源的直接來源和原始來源;申請人無法說明原始來源的,應當陳述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