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八條 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
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的權利。
以上明確規定了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但對時間沒有明確規定(但超過三個月完全不與老人聯系,此應該視為不當,老人可以請求),履行方式可經看望,也可以是問候,而問候,可以是壹個電話、壹封信、壹張賀卡等等。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八條 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
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的權利。
以上明確規定了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但對時間沒有明確規定(但超過三個月完全不與老人聯系,此應該視為不當,老人可以請求),履行方式可經看望,也可以是問候,而問候,可以是壹個電話、壹封信、壹張賀卡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