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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兼民用項目施工建設期是否屬於安全保密範圍

軍事設施,是指國家直接用於軍事目的的下列建築、場地和設備:

(壹)指揮機關、地面和地下的指揮工程、作戰工程;

(二)軍用機場、港口、碼頭;

(三)營區、訓練場、試驗場;

(四)軍用洞庫、倉庫;

(五)軍用通信、偵察、導航、觀測臺站和測量、導航、助航標誌;

(六)軍用公路、鐵路專用線,軍用通信、輸電線路,軍用輸油、輸水管道;

(七)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的其他軍事設施。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和軍事機關應當從國家安全利益出發,***同保護軍事設施,維護國防利益。

《軍工涉密業務咨詢服務安全保密監督管理辦法》(科工安密〔2011〕356號,以下簡稱《辦法》)和《軍工涉密業務咨詢服務安全保密監督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科工安密〔2012〕105號,以下簡稱《細則》)規定,開展軍工涉密業務咨詢服務單位備案工作,並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壹、備案範圍

為軍工單位涉密業務提供咨詢、審計、法律、評估、評價、招標、設計、施工、監理、載體制作、設備設施維修、展覽展示、物資采購代理、信息系統集成和安全防範工程等服務的法人單位或組織。

2013年11月14日,環境保護部辦公廳下發了《關於印發<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政府信息公開指南(試行)>的通知》(環辦[2013]103號),要求對環境影響報告及驗收監測(調查)進行全本(除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等內容外)公開。其中,《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政府信息公開指南(試行)》中明確:“公開環境影響評價信息,刪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以及涉及國家安全、公***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等內容應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並在提交全本同時附刪除的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等內容及刪除依據和理由說明報告。”

同時,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的內容包羅萬象,可能涉及較多的相關政府部門(如國土、氣象、公安、水利、林業、海洋等),因此,涉及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等內容較多。

《國土資源管理工作國家秘密範圍的規定》(國土資發[2003]147號)

第二條國土資源管理工作中的國家秘密範圍:

壹、絕密級範圍

(壹)公開或泄露後會嚴重損害國家形象和社會安定的國土資源數據;

(二)公開或泄露後會引發嚴重外交糾紛、邊界爭端的礦產資源調查和為國防建設和軍事目的服務的探測工作情況。

二、機密級範圍

(壹)公開或泄露後會對黨和國家領導人安全構成嚴重威脅的土地資料;

(二)公開或泄露後會引發邊界爭議或不利於邊界問題解決的地質調查工作情況。

三、秘密級範圍

公開或泄露後會削弱軍事防禦能力的區域性國土資源測繪資料。

第三條國土資源管理工作中涉及軍事、海洋、測繪和放射性礦產的國家秘密,從其主管部門保密範圍的規定。

《全國涉密地質資料清理工作若幹意見》(國土資廳發[2007]54號)

二、地質圖件涉密確定

下列種類圖件,其地質要素不屬《關於開展涉密地質資料清理工作的通知》附件4所列保密範圍的,不屬於國家秘密:

(壹)各種比例尺的各類柱狀圖、剖面圖、礦層(煤層)對比圖、地層對比圖。

(二)沒有自然地理要素和地表人工設施的空間位置、大小、形狀和屬性,只有地質要素的各類地質平面圖。

(三)非軍事禁區多張連幅的、比例尺大於1:5千(含1:5千)而覆蓋範圍不超過6平方公裏的,或圖中所有自然地理要素和非保密的地表人工設施點位坐標精度低於±100米的各類地質圖。

(四)各類地質草圖、簡圖、略圖、示意圖、目測圖、有坐標線(經緯線)但無數字標註的圖和報告正文中的各種插圖。

《公安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的規定》(公發[1995]8號)

第二條公安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範圍如下:

(壹)絕密級事項

4、重點警衛、守衛、守護目標和國家重點建設工程,國防保密工程,通信、電力、水力、交通樞紐設施,重要的信息中心等要害單位或部位,重要軍工產品、尖端科研項目的安全保衛工作計劃和警衛、守衛值勤方案、力量部署、安全技術防範措施及其有關情況;

(二)機密級事項

16、武器彈藥、爆炸物品和劇毒物品及放射性物品的集中存放地點、數量、守護、運送情況;

(三)秘密級事項

3、國有大型企業的守護力量部署、安全技術防範措施及其他有關情況。

《環境保護工作國家秘密範圍的規定》(環發[2013]118號)

該文件涉密,以下為96版。

第三條環境保護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範圍:

(壹)機密級事項

1、有重大影響的環境汙染事故和環境汙染引起的公害病調查報告及其有關數據資料;

2、軍用電磁輻射汙染環境情況。

(二)秘密級事項

1、國家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環境質量報告書(詳本);

2、全國大中城市全面、系統的水、氣、聲、固體廢物汙染及重要海域和界河的水質監測數據;

3、國家及省級國際環境保護技術合作、技術引進項目的談判方案、對策及出席國際重要環境保護工作會議的活動預案;

4、未對外開放的自然保護區的原始資料;全國自然保護區中有關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的全面、系統的監測調查資料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2006年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修正)

第二百壹十九條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壹,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

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的,以侵犯商業秘密論。

本條所稱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本條所稱權利人,是指商業秘密的所有人和經商業秘密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秘密使用人。

示例

XX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表

公示說明

壹、項目簡介

二、涉密內容刪除依據及理由

1.涉及國家機密的內容

①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二章第九條“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秘密事項”及《統計工作國家秘密範圍的規定》(國統字[2005]56號)有關規定。因此,將環境影響評價報告中涉及XX區域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相關數據、內容予以刪除;

②根據原建設部、國家保密局《關於建設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秘級具體範圍的規定》(建辦[1997]49號)中第三條第(三)項“秘密級事項”第2條規定“城市基礎設施總體規劃的城市給排水、城市供熱、供氣、防洪及城市電力、電訊、人防等規劃圖屬於秘密級國家秘密”。因此,將環境影響評價報告中涉及XX區域城市規劃、設施規劃等相關內容予以刪除;

③根據國家測繪局、國家保密局《關於印發<測繪管理工作國家秘密範圍的規定>的通知》(國測辦字[2003]17號)中規定的國家秘密事項:1:2.5萬、1:5萬和1:10萬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圖及其數字化成果。因此,將環境影響評價報告中涉及1:2.5萬、1:5萬和1:10萬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圖件予以刪除;

④根據環境保護部印發的《環境保護工作國家秘密範圍的規定》(環發[2013]118號)中規定的國家秘密事項:用於環境質量綜合分析的全國及各地區水、氣、聲、土壤、固體廢物汙染、放射性、電磁波的原始系統監測數據。因此,將環境影響評價報告中涉及XX區域的氣、水、聲等原始系統監測數據等予以刪除。

2.涉及商業秘密的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幹規定》第二條規定:設計、程序、產品配方、制作工藝、制作方法、管理訣竅、客戶名單、貨源情報、產銷策略、招投標中的標底及標書內容均屬於涉及商業秘密的內容。因此,將環境影響評價報告中涉及XX的設計、程序、產品配方、制作工藝、制作方法等內容予以刪除。

3.涉及個人隱私的內容

公民個人生活中不願公開的不危害社會的個人秘密。將環評文件中涉及項目法人,公眾參與調查表姓名、聯系電話、住址、照片、錄像等內容予以刪除。

"保險工作國家秘密範圍的規定"

"兵器工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的規定"

"測繪管理工作國家秘密範圍的規定"

"船舶工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的規定"

"檔案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的規定"

"電力工業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的規定"

"電子工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的規定"

"對臺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的規定"

"防震減災工作國家秘密範圍的規定"

"紡織工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的規定"

"婦女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的規定"

"工會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的規定"

"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的規定"

"公安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的規定"

"供銷合作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的規定"

"廣播電影電視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的規定"

"國防科學技術工業保密規定(試行)"

"國家安全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的規定"

"國家無線電管理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的規定"

"國家物資儲備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的規定"

"國土資源管理工作中國家秘密範圍的規定"

"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的規定"

"國有資產管理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的規定"

"海關工作國家秘密範圍的規定"

"海洋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的規定"

"航空工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的規定"

"航天工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的規定"

"核工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的規定"

"紅十字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的規定"

"化學工業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的規定"

"環境保護工作國家秘密範圍的規定"

"機械工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的規定"

"計劃生育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的規定"

"紀檢監察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的規定"

"技術監督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的規定"

"檢察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的規定"

"檢驗檢疫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的規定"

"建設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的規定"

"建築材料工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的規定"

"交通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的規定"

"教育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的規定"

"金融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的規定"

"經濟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的規定"

"科學院科技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的規定"

"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的規定"

"糧食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的規定"

"林業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的規定"

"旅遊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的規定"

"煤炭工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的規定"

"民航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的規定"

"民政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的規定"

"民族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的規定"

"農業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的規定"

"農業科學技術保密規定"

"氣象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的規定"

"僑務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的規定"

"青年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的規定"

"輕工業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的規定"

"全國人大機關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的規定"

"人民法院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的規定"

"人事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的規定"

"社會科學研究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的規定"

"審計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的規定"

"石油、石化工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的規定"

"水利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的規定"

"司法行政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的規定"

"體育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的規定"

"鐵路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的規定"

"統壹戰線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的規定"

"外交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的規定"

"衛生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的規定"

"文化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的規定"

"信訪工作國家秘密範圍的規定"

"煙草行業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的規定"

"冶金工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的規定"

"醫藥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的規定"

"銀行業監督管理工作國家秘密範圍的規定"

"印發《關系國家安全和利益的定義群》的通知"

"郵政管理工作國家秘密範圍的規定"

"有色金屬工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的規定"

"證監監管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的規定"

"政法委員會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的規定"

"政協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的規定"

"中***中央對外聯絡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的規定"

"中國建築工程總公司系統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的規定"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工作中軍事秘密範圍及其密級劃分規定"

"中醫藥行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的規定"

"宗教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的規定"

"組織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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