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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議制民主的三種直接民主

在代議制民主的時代,有三種直接民主的形式在西方國家與代議制民主並行:即公民投票(Referendum)、公民創議(Initiative)和罷免(Recall)民選公職人員。它們是代議民主的壹種補充和修正。近幾十年來,這幾種形式的直接民主得到長足的發展。壹位學者在80年代末寫道:“今天美國選民喜歡和尊重代議民主的價值,但也渴望在立法中更多地聽到他們自己的聲音。他們明白代議民主和直接民主的缺陷,但是權衡之後,他們寧願將兩者混合起來。他們期望壹種可感知的和充分的(sensible and sound)民主。公民投票是公民對已經提出的議案或現行法律進行投票表決。公民創議可視為公民投票的壹種特殊形式,它由公民提出議案,如果簽名支持該議案的公民達到法定數量,政府就需要對該議案進行全民投票。這兩種形式都使公民分享了立法機關的權力。公民投票屬於壹種意在糾正立法機關“作為過錯”的手段,公民創議是糾正其“不作為過錯”的手段。它們不是對代議民主原則的否定和取而代之,而是對它的必要補充。通常,當代議政府出現危機不能有效地運作時,在涉及的問題關系重大影響面廣時,或在重大問題上對立黨派意見分歧嚴重而力量相當時,政府(民選代表)便訴諸於公民投票,由被視為權力源泉的全體公民進行裁決。在壹定意義上,公民創議和全民投票進壹步擴大了選舉權。但它不是從數量上,而是從質量上的擴大。這種方式也使公***政策享有更大程度的合法性和更廣泛的公眾支持。有的公民投票是咨詢性的(advisory referendum),沒有強制性約束力,不過壹旦舉行了公民投票,政府必然受其結果的約束。全民投票本身是壹種中性的工具,左派和右派都可以利用它。它標誌著壹種廣泛的社會動員,但它並不必然導致民主。在特定條件下,它也可為獨裁者所用。甚至拿破侖·波拿巴和希特勒及本世紀其它壹些獨裁者都利用過全民投票。盡管如此,公民投票的發展標誌著公民參與能力的提高和參與範圍的擴大。在法制健全和多元競爭的社會裏,公民投票是直接民主的主要形式。二次世界大戰前,公民投票只是偶然為之。戰後,公民投票趨向於越來越頻繁地使用。這是代議制民主向直接民主發展的壹個表征。有的國家在憲法上明確規定,在不同情況下,公民可以直接作出決定。

據壹項統計,在1945年到1980年間,在21個民主國家中***舉行過244次公民投票。但其中169次發生於瑞士。自19世紀中葉到20世紀80年代末,瑞士已經舉行了300次全民公決和發起過135次公民創議。據80年代初壹位西方學者的說法,只有5個民主國家從未舉行過全國範圍內的全民投票,它們是荷蘭、印度、以色列、日本和美國。瑞士被公認為實行直接民主的典型。在實行直接民主制度的近130年中,***有450多個全國性問題由全國性公民投票來表決,占世界上全部全國性公民投票的壹半以上。平均每年全國性公民投票3次半。,1997年第4期,第9頁。作為直接民主最發達的國家,它的公民投票也呈明顯的上升趨勢。在20年代和30年代平均每年有3次公民投票,到90年代,平均每年達到10次。在澳大利亞,曾舉行過50多次全國範圍的公民復決投票,其下屬的州再次舉行過同樣多的公民投票。意大利近年也成為公民投票的積極倡導者,它在1991年和1993年的公民復決投票,對於結束其腐敗的舊黨派制度起了重大作用。1993年和1994年,西歐各國在決定是否加入《馬斯特裏赫特條約》時,大多數都采用了全民公決的手段。

值得註意的是,壹些新近采用民主制度的非西方國家,也較多地采用全民公決的方式解決國內重大事務。如前蘇聯東歐地區各國、菲律賓、韓國、巴西、埃及、南非和壹些黑非洲國家等近些年都舉行過全民公決。大體說來,像瑞士和北歐諸小國較易在中央壹級實行全民投票,而美國、日本、德國等大國則較難實行這類的全民投票。在這些大國裏,全民投票主要在次國家級層面上實行,如州、地方政府、工作場所、地方社團等。從中也展現出在國家級層面實行直接民主的前景。在美國,爭取在聯邦層面上實行直接民主的運動出現於19世紀末,經歷了三次大的高潮:人民黨和進步黨運動期間(1890~1912);孤立主義與和平運動期間(1914~1940);來自左派和右派的行動主義(issue activism)期間(1970~1988)。但至今仍沒有實現目標。不過,美國在州壹級(特別集中在西部各州)的直接民主還是非常發達的。聯邦憲法修正案要分別在各州舉行全民投票(特拉華州除外)。在其它事務上,美國略過半數的州采用直接民主,有的州較經常地使用公民投票。著名未來學家約翰·奈斯比特曾指出,“70年代是政治上***同參與制的發軔時期,復決和創制事例都有了空前的增長。”他列舉美國70年代的壹組數字:在這十年當中,美國人投票表決了175項州壹級的創制議案,這個數字要比60年代增長壹倍。1970年有10項州壹級的創制議案,而1978年則增至40項。其它地方性的創制議案還有數百項。到80年代,直接民主的手段被更為頻繁地使用。有200多項公民提出的議案交付表決,還對1000多項由州議會提出的議案舉行了全民投票。公民投票較為成功,證明了選民具有直接參與立法的能力。1987年蓋洛普的調查顯示,三分之二的成年人認為,公民能夠在州和地方立法中直接投票。直接民主的支持者提出的“以更多的民主來補救民主的弊端”的口號已為多數人所接受。直接民主的發展對美國地方層面的民主已經發生了革命性的影響,它同時也在向上沸騰,在中央層面上對重大事務實行全民公決得到越來越多的人的支持。罷免是通過壹定數量公民簽名提出動議,由全體公民投票決定是否罷免某壹現任民選官員。罷免與彈劾不同。前者由壹般選民提出動議並由他們的選票決定結果,後者在議會內進行;前者屬於政治行為而後者屬於司法行為。到80年代末,美國有15個州可以罷免州壹級民選公職人員,有36個州可以罷免各級地方公職人員在實際運作中,州級公職人員遭罷免的情況是有限的。到80年代末,只有壹個州長和少量其他州選官員和州議員被罷免。但在縣、市壹級,自1903年洛杉磯市第壹個實行對地方官員罷免制度以來,大約有2000名官員被罷免。罷免有時被稱為“門後的槍”,實行這壹制度的本意,在於促使公職人員盡職盡責。